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电气焊作业必须办理什么证
电焊气焊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危险源辨识
原发布者:dunn2004
电焊气焊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维修部电焊和气焊(气割)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包括气焊使用的氧气和乙炔气瓶的储存安全。2岗位安全作业职责负责本岗位日常事故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包括使用各类设备、工具时对设备、工具及其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处置;负责本岗位各类作业,在作业和故障排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本岗位各类焊接设备及其安全装置、气瓶间、工器具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功能完好有效,保养过程按规定安全作业,本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修;负责本岗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处置。3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4电焊作业安全作业要求4.1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4.1.1作业时穿戴工作服,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4.1.2焊接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镜、面罩;焊接有色金属件时,必要时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4.1.3换焊条时应戴手套;敲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4.2作业前准备安全要求4.2.1现场电焊作业,应申报动火作业审批,并将批准后的动火作业证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现场监护人全程监护;动火审批、交底和监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2.2现场作业前,应检查现场是否存放易燃物,是否配备灭火器材;应清理易燃物,至少配备2-4具ABC干粉灭火器。4.2.3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电源接线长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包括两个方向的内容:一是安全用电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二是为了保证安全用电和供电的可靠性在组织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包括各种制度的建立、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内容。安全用电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1)、保护接零
本工程采用TN-S系统。它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在供电电源处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也称三相五线制。它的优点是专用保护线上无电流,此线专门承接故障电流,确保其保护装置动作。应该特别指出,PE线不许断线。在供电末端应将PE线做重复接地。
施工时应注意:除了总箱处外,其它各处均不得把N线和PE线连接,PE线上不得安装开关和熔断器,也不得把大地兼做PE线且PE线不得通过工作电流。PE线也不得进入漏电保护器且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因为线路末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会使前级漏电保护器动作。
必须注意: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允得对一部分设备采取保护接地,对另一部分采取保护接零。因为在同一系统中,如果有的设备采取接地,有的设备采取接零,则当采取接地的设备发生碰壳时,零线电位将升高,而使所有接零的设备外壳都带上危险的电压。
动火安全作业证制度包括哪些基本要求
1、安全火作业基本原则
1.1 各类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三火(即:没批准火许证火安全监护作业现场火防火措施落实火)十焊割(即:电气焊bai操作证;解焊割材料内部结构及内部情况;解周围情况;盛装燃液体、气体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风检测达要求;压力容器未采取泄du压措施;火处所燃物未清除干净;与火点相连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封堵隔断安全措施;周围易zhi燃易爆物品未作处理或安全距离达要求;与其作业相抵触;明知危险且影响外单位安全准进行电气焊作业)
1.2 危险性较场所凡火律;凡能拆律拆移安全区域火
1.3 凡储存、输送燃物料设备、容器、管道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加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dao打孔通风换气并经析合格才火
1.4 火审批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签火证张火许证限处作业专点效涂改
1.5 火操作安全监护接火许证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落实或监护场操作权拒绝火
1.6 产设备(装置)进行、修火工作量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火作业场属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指定点吸烟
单位用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三、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原材料仓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