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天或者两天。向老板预支一次钱,一般的老板能容忍这种员工吗? 老板讨厌员工预支工资吗
向老板预支自己已工作天数的一部分工资老板会同意吗。注:因自己回家手里没钱
劳动者回家手里没钱,劳动者向老板预支自己已工作天数的一部分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表现良好,业绩出色,老板通常会同意的,可能需要劳动者办理借款手续,工资发放时,用人单位会从应付工资中予以扣回。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我向老板预支工资,不知道怎么开口.帮我
可预支工资的一半,另逐步键全管理体制,除特殊情况外不许预支
管理不善噢,你把他们惯坏了。
下规定,不可以预支,完全不给预支当然也是有点点儿不近人情,那就设立条件,几个月内可以预支多少之类的。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要有特殊的理由才可以预支。
公司考虑员工的困难问题,给予预支是好事,但是如果泛滥的话,即会影响员工工作情绪,又造成管理方面的复杂化,所以企业要重视这个东西的。
这本身就是公司的管理制度问题,有无此制度?或是有而执行不严?使员工们养成了这种习惯,如果实在没法一时改变,那么就实行每月发两次工资,月中一次月底一次看预支多少了,一般买房可以是理由;或者是以前贷款到期,需要还了说自己买个电脑或者什么的需要用钱,或者房贷该还了,等等预领工资在一些公司里是很常见的如果和老板说的话就说买个电子产品用几千至于信用卡有两种选择,一是先打电话拖延几天还款,再有就是分期或者说钱包丢了,不敢管家里要直接说,不用怕的啦,老板肯定会给你预付的不知道怎么说了我也替你难过 这个理由不好吗
急用钱,刚去上班几天就向老板预支工资 这样影响好不好
这样做自己的第一印象将大打折扣。
明知不可为便可不为。这体现的是素质问题。
所以,从哪个角度看都不应张这个口。
一直跟老板预支工资老板会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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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跟老板预支工资老板不会发火,如果发火就不会借,如果劳动者真正有能力,真心服务于用人单位,老板也不差那么一点钱。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