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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姐姐公司上班,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只给我发底薪,提成一直不发? 辞职就不发提成吗

在姐姐公司上班,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只给我发底薪,提成一直不发?辞职就不发提成吗

在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底薪加提成'可是每个月老板发工资都只发底薪'不发提成'这可怎么办?

1、每个月老板发工资都只发底薪'不发提成',约定了提成,用人单位又不支付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离职后,公司只发放了基本底薪,提成一直拖着不发放,我该怎么办?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是一个销售人员。我们老板每月只发底薪没有发提成,我打算走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合同上有没有约定薪金和提成信息

2.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是多长时间

3.你什么时候签的合同,老板什么时候通知你走人的。

4.顾客签名有一定的作用,可以作为证据。

5.仅凭你同事陈述,不会仲裁给你提成。

6.押金陈述可以作为一个方面,你没有押金条就等于是失去了一个重要证据

7.找出证据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发放你的底薪和社保金额。另外你和公司的合同是你自己签的还是公司代你签的。如果是代你签的,等于没签合同,你可以申请赔付双倍工资。

8.是根据哪一条来判定的?)

这个问题,就是根据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判定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9.费用问题,需咨询相关机构

10.仲裁的时间是根据取证调查的时间来定的。顺利的话可能几个月,不顺利也许1-2年。

11.你那个范本是没用的,公司没盖章,你也没签字,没有任何约束力。

你好,我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工资发了,但是提成一直不发,我该怎么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