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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三天不做了,算工资的时候说我造成损失的三百?(适用期3天,做了7天,不做了,不给工资。)

我做了三天不做了,算工资的时候说我造成损失的三百?(适用期3天,做了7天,不做了,不给工资。)

适用期3天,做了7天,不做了,不给工资。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3、根据上述规定,只做了7天就不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

我试了3天半日工,然后我就不做了,老板对我说给多少工资给我,才合理,我怎么回答,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做了几天不做了,不发工资怎么办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旷工三天,没对公司造成损失,上个月的工资有吗。

理论上是有的,但是你所谓的"没对公司造成损失”这个说法就太自信了,如果少一个人对公司也没影响的话,那公司干嘛要雇你,所以你存在必定是有你的作用的,现在你旷工了,你本应发挥的作用没有了,这就肯定有损失,只不过是你一厢情愿地认为没有,但是公司要证明是很简单的。最简单的,公司可以说,有人顶了你的班,所以要扣你的工资给这个顶班的人,这个你就很难驳得了他。所以因为违纪而被开除,实际上对你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