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政策?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有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执行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免缴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5)其他相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哪些优惠政策
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什么条件的可享受工商优惠政策?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可享受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工商优惠政策。企业咨询认证网里有个论坛 你可以去那逛逛,有不会的就问里面的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