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村民待遇有新规定吗 河南省高院待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强调,农民工因追索劳务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立案受理。
《意见》规定,审理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用、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财产担保的,应予准许,提供财产担保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如拖欠工程款事实基本清楚,数额基本确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依照规定提供了担保的,应裁定就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先予执行。
在执行方面,《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保证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优先执行,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应做到当日立案,当日移送执行局。对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因福利待遇状告村委会法院受理吗
会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河南法院系统的工资差异
一般来讲,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待遇较好,但事也多。其他市法院的工资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市中区法院的待遇一般来说要好于其他县法院,但该县经济较好的例外,仅供参考。
《劳动法》中如何规定误工费的?
分很多种情况,比如:
1、在工伤中的误工费,也就是治疗修养期间的费用,按照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发放。
2、在病假中的误工费,就是按照伤者职工在企业联系工作年限,分等级享受病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