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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企业职工七五年入职工作到九零年单位解散是否可以视同缴费 广东省视同缴费工龄规定

广东省集体企业职工七五年入职工作到九零年单位解散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广东省视同缴费工龄规定

75年参加工作,90年办理了自动离职手续。这段时间算视同缴费吗?

首先,没有自动离职手续,劳动者恶意离职后,必须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

其次,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才能衔接原社保。

95年离开原单位是否视同缴费年限

原某企业职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停薪留职外出做生意。停薪留职期满,单位多次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她一律采取不理睬的态度,在单位干部职工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五年多后,单位依据该职工未具备任何请假手续离开企业旷工长达五年之久的事实,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第三章二十五条二款、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十八条和企业《厂纪厂规》第四章二十四条规定,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对该职工给予除名处理。 该职工被除名后,继续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被告之被除名前未参保缴费期间的连续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局的同志告诉他,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如何确定92年以前的视同缴费工龄?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

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

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

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

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计劳业字7号规定:

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

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

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

扩展资料:

计算工龄的步骤已完成,公式如下:

A3=DATEDIF(D3,E3,"y")&"年"&ROUNDUP(DATEDIF(D3,E3,"ym"),1)&"个月"&ROUNDUP(DATEDIF(D3,E3,"md"),1)&"日"

A3为计算出的工龄,D3为入职入期,E3是当前日期。

有某位同事申请了停薪留职后再复职,停职时间段为5个月4日,

如何用A3的正常工龄减去停职时间,得出实际的在职工龄?

如直接用正常入职时间减停职时间,公式更改如下:

F3为停职时间的5个月,G3为停职时间的4天,:

A3=DATEDIF(D3,E3,"y")&"年"&ROUNDUP((DATEDIF(D3,E3,"ym")-F3),1)&"个月"&ROUNDUP((DATEDIF(D3,E3,"md")-G3),1)&"日"

假设用正常的入职工龄1年9个月21日 - 停职时间5个月4日 = 在职工龄1年4个月17日。

再假设用正常的入职工龄1年2个月3日 - 停职时间5个月4日 = 在职工龄1年-3个-1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龄计算

有关广东省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百度这里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