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马某为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取得董事费5万元应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个人所得税计算
1、独立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35000*(1-20%)*30%-2000=6400(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适用3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000,这样计算是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一种简便方法)
2、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
应纳个人所得税=29473.68*30%-2000=6842.11
3、合伙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30万(应纳税所得额视为各项费用、成本扣除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35%-6750=98250.00/4=24562.50元
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点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又根据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综合上述政策法规可知,董事费在个人所得税中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个税基本计算方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按照20%税率计征;在4000元以上时,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所以方先生担任某有限公司董事,但是不在该公司任职,2009年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15万元,其中的5万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红十字事业。先计算方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减去5万元的捐赠后收入为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00000×20%)=80000
应纳税额=80000×40%-7000=25000
通过计算得出方先生,方先生董事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0元。即选项中的C。
董事费个税的计算
1、非任职公司董事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e69da5e6ba90e79fa5e9819331333363383366
2、实际取得的税后劳务报酬,应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税后劳务报酬超过49500元的,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换算系数68%,计算公式为:
(税后劳务报酬-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推导过程:
假设含税劳务报酬收入A,不含税(税后)劳务报酬为B,适用税率为C,速算扣除数为D,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E,减除费用为F,其中C、D、F均可以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询得到
根据等式一:B=A-E和等式二:E=(A-F)*C-D这两个税收等式,推导如下
将等式二代入等式一后得到
B=A-[(A-F)*C-D]推导得出
等式三:A=(B-D+F*C)/(1-C)
当A大于4000时,F=A×20%,代如等式三得到
A=(B-D+ A×20%*C)/(1-C),进一步推导得到
A-A*C-0.2*A*C=B-D, 进一步推导得到
A=(B-D)/(1-0.8C),其中1-0.8C就是上述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换算公式中的换算系数。
当适用税率为20%,即C=20%时,A=(B-D)/(1-0.8*20%)=(B-D)/0.84,换算系数为0.84;
当适用税率为30%,即C=30%时,A=(B-D)/(1-0.8*30%)=(B-D)/0.76,换算系数为0.76;
当适用税率为40%,即C=40%时,A=(B-D)/(1-0.8*40%)=(B-D)/0.68,换算系数为0.68。
分析:企业支付董事费应如何正确代扣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作了补充,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属于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支付独立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上市公司支付给A的董事费不是按年支付,而是每个月支付50000÷12=4166.67(元),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66.67×(1-20%)×20%×12=8000(元)。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是按年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以上分析,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是税后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转换为税前所得。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