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考上两个两个地方,怎么迁到另外一个地方?
- 教师编制可以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吗
- 教师编制考试,都是省统考地区,如果报了一个地方,又想去另一个地方试试可不可以?能不能报两个地方,但
- 考上一个地方的编制后,可以在考其他地方吗
- 两个地区的在编老师怎么对调?
教师编制可以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吗
可以的,不过很麻烦,需要通过以下过程进行:
第一步:首先先去打听怎样申请一个编制,(一个途径是缺编用人单位(学校),跟学校负责人打好招呼,递交简历,用人单位意要个人帮个人就好办,盖章上的事用人单位领导可以去帮沟通。)
第二步:得到接收学校答复后,去人才交流中心拿两个表(一式三份共六份),一个是《编制使用审批表》,别一个是《商调登记表》。拿着《编制使用审批表》和弄一份申请书(也就是说明申请编制的理由)去编委办申请一个编制(申请之前也可以打听哪里有对口的编制),和编制办一起完成编制使用表后,需要盖章签字的有:
1、接收学校负责人;
2、接收学校主管部门(也就是教育局);
3、县分管领导(也就是分管的副县长或市长),县分管领导签字以后拿《编制使用审批表》回编委办盖章,编委办盖完再给编委办领导盖章签字(县长或市长就是编委办领导)。在上述手续的同时,拿《商调登记表》到调入地各相关部部门逐一签字盖章:
1、调入学校最高领导签字同意(和编制使用审批表一起盖)。
2、调入地教育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和编制使用审批表一起盖)。
3、调入当地人事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三步:调入地的签完,再及时拿去调出地相关部门逐一签字同意:
1、原学校最高领导。
2、调出教育局分管领导(调出地的手续最难就这一步,其他都还好)。
3、调出地人事局分管领导。
第四步:拿着《商调登记表》到调入地人事局,人事科讨论同意后,会开出《商调函》(这是个人走上成功调出的重要一步,这一步过关了,接下来的也会顺理成章了)。
第五步:拿着《商调函》回调出地,《商调函》会告之调出人事局(人事科)需要的资料,人事科根据《商调函》内容告诉个人需要资料。一般都是要准备以下材料(最好是自
己拿到《商调函》后就事先做好准备,要不然等人事科告诉个人再去办就得多跑几趟):
1、原学校开具的《关于***最近表现的证明》;
2、近期体检表(应该事先在周末时间去人民医院或中医院体检,这样不会占用上班时间,
只要跟医院的说是工作调动需要的体检就好,体检最好不要出问题,要不然有点麻烦);
3、婚育证明(这个也应该提前弄好,先在学校出证明,再带结婚证、户口本一起拿到所在镇的计生部门盖章,计生部门会查父母的计生问题,没有交清超生款的要补交,个人爱人的也要在他那边出相同的证明)。人才市场交流中心会根据人事局人事科的要求将档案邮寄到调入地人事局。
第六步:调入地人事局在收到个人的档案之后(如果材料不齐会叫个人补的),再开一封《商调函》(也就是协商调动),这个是调出成功的信号,会有时间限定,以拿到《商调函
》后马上回调出地人事社会劳动保障局干部科(人事科),人事科会开行政介绍信(也就是调出令,拿回调入地)和告诉个人调出时要转移的相关手续。再拿介绍信(调出令)回原学校(镇中心校)去办理相关手续:如工资证明(到会计处开工资介绍信,一式两份)、近三年表现考核手册等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工资证明。
拿着原单位给个人开工资介绍信再回人事社会劳动保障局工改办,工改办再给个人开工资介绍信(会回收一份)回调入地人事局干部科。(调出地人事局手续算办完,往后不用再往这个地方再跑了,到这一步就算是正式调出原学校了,之前应该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教师编制考试,都是省统考地区,如果报了一个地方,又想去另一个地方试试可不可以?能不能报两个地方,但
教师编制考试,如果都是省统考地区,报了一个地方之后又想去另一个地方报考,哪边考得好或者愿意到哪边去应聘,就到哪边去应聘,这种想法是聪明的,但并不可行。理由是:
全省统考的教师编制考试,虽然报名时间有一个阶段,但各市、县的考试时间是在同一天、同一时间段的。如果一个报两个地方的教师编制考试,是无法同时参加两个地区的考试的。结果是:交了双份的报名考试费,只能在一边考试。
考上一个地方的编制后,可以在考其他地方吗
在编老师一般是已经签订了合约,在一定期限内离职是不允许的。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报考的,第一种,辞职,然后再去考其他地区老师,一般事业编制人事档案归当地教育部门管,如果跨地区考其他地区老师,应该可以。第二种,单位同意你去参加考试,事业编制可以申请平调,但是必须另外地区开具证明,招考单位一般会要求你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
两个地区的在编老师怎么对调?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教师法对您说的情况已做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1.双方教师可到管辖地教育局提交调职申请;
2.原校开具介绍信;
3.接收学校发送工作变动接收函到教育局。
但有几种情况不适合此类情况:
1.教师不具备高等级学校教学要求;
2.接收学校未发送接收函的;
3.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