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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管工作餐回家吃饭交通事故报工伤公司不认同这种情况认定工伤几率大不大?

公司不管工作餐回家吃饭交通事故报工伤公司不认同这种情况认定工伤几率大不大?

公司员工在中午吃饭时间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认定是同等责任,我想问一下中午回家算是工伤吗?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

纵横法律网 毕华宝律师

在工作时间,中午回家吃饭出了交通事故,员工的全责,请问这种情况公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相关司法解释,你中午回家吃饭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交通事故中你全责的话,不认定为是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去亲戚家吃饭回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大概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工伤认定算是比较难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在上下班路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象有些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确实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早些时候,有一位员工在中秋节这天,公司安排加班,按传统习惯这位员工中午到老岳父家吃饭,饭后就骑车去公司上班,但不幸在路上被机动车碰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不是在正常上班路上,不肯申报。死者亲属经了解,答复是象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不是在正常居住地与公司的合理路线上。 还记得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员工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但在条例中却变的宽泛了许多,只要在上下班路发生机动车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路上,也有许多种解释,其中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说到上下班路上,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路上,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路上。苏劳社医[200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也解释所谓上下班途中,就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里强调了一个“合理”,可谓意味深长。到底怎样来解释合理二字?我们说,在上下班路中顺便接一下孩子,或者中间路途不通绕一个弯等等,应该都是合理的。这里回到上述案例,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中午到岳父家吃个团圆饭,难道不是合理的吗?中秋节,本来是要安排休息的,公司安排加班,倒也不太违法(只要支付300%的工资就行),但就因为到亲戚家吃个饭,在回公司上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法说不通,于情于理也说不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合理性,也就是考虑到上下班路上会各种各样的情况,有谁规定只能在家吃饭才行。 所以,我就想,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具体实践中不能机械地理解法条,应从法律规定的本来目的去理解,把握事物的本质,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直认为,在条例修改意见稿中说是要取消上下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事故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条款,也许不会有那么简单。我们到一个单位上下班是必须要经过一段路程的(除非你坐在家里劳动),说到底上下班路程就是我们工作场所的延伸,为单位服务才走这段路的。在上下班路上,职工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是本人主要原因,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如非本人主要责任,就应当算工伤,在具体赔偿方面也应当适用就高原则,就是说不能让这部分工伤职工失去保障。关于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早几天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说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概念,好象又回到原劳动部的266号文的精神上来了。 上下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作宽泛的理解,特别是关于“合理”一词,要从怎样有利于受伤者这一方来考量。而在赔偿方面,不能实行双份赔偿。

在上班时间,工厂没有提供工作餐!外出就餐,出的交通事故!能算工伤吗?肇事车逃逸了!

【工伤认定 职工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