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平级的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管辖移交应该是案件移交还是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将案件移交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处理?为什么?求解)
更新时间:2021-08-06 03:27:56 • 作者:LEONARD •阅读 2614
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将案件移交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处理?为什么?求解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管辖权限可以移交。
办案时“移交”和“移送”有何区别?
两者区别: 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刑事诉讼法
办案时“移交”和“移送”有何区别
移送是不同的部门(单位),移交是同一单位内部处理
两个地方都有同样的案子是一起判还是分开判
如果是刑事案件,案件合并一起判。
一般情况是,哪里的案件更严重、哪里的公安机关主抓本案,就由哪里的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