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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出来后不给办理办理营业执照合理合规吗?(拟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地方政府不给办理工商、税务、完税证明违法吗?要到哪里才能告倒他们,维护百姓)

土地征收预公告出来后不给办理办理营业执照合理合规吗?(拟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地方政府不给办理工商、税务、完税证明违法吗?要到哪里才能告倒他们,维护百姓)

拟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地方政府不给办理工商、税务、完税证明违法吗?要到哪里才能告倒他们,维护百姓

有发布封闭公告吗?如果没有发布封闭公告则是违法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督察组反应。

说是要拆迁,不给办营业执照 但是也没有拆迁的依据和证据啊

是否拆迁和办营业执照是两回事。注册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果自家房产,只要有房产证,如租的厂房要有租赁协议和对方房产证。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需持这些证件到房管局备案,土地房管局是审查主题。工商局以此不给办理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是不是要被征用的地方就不能批营业执照,法律上有规定吗。现在又说我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即将征用的地方,不允许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具体是否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办照机关核实。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其次,就该案例而言,当事人应该在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始经营活动的,就属于无照经营,这一点无可厚非。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法通则里有说拆迁区域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没有,民法通则中都没有这样的禁止规定。

  建议要求工商局给出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的书面理由,

  如果不符合规定,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要拆迁的地方办不了证照的(如果已有拆迁规划,且时间将近,工商是不给办营业执照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