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两个刑法问题?(法条两个罪名,是否符合其中一个,即可定罪)
法条两个罪名,是否符合其中一个,即可定罪
以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属于法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上述论断错误。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一般是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竞合。不属于数罪。
刑法案例 提问
1,苏某因母亲生病而退出,属于犯罪预备(因为已经定好犯罪时间、地点),吴某也应属于犯罪预备,而章某、汪某属于抢劫既遂犯(虽然章某事先没有预定要汪某杀人,但事后章某分了赃款,属于共犯)。
2,跟上面一样,苏某、吴某两人为盗窃罪共犯,只是苏某、章某属于预备犯,汪某、吴某属于抢劫既遂犯,在抢劫行为中成立共同犯罪。
3,上面应该说过了。
4,本案例涉及法条有: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抢劫罪数额也是这样)
请高手指点一下,刑法第134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办理两个问题:一是公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学习刑法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
作为一个刑法学研究生,我对你提如下建议。 1、区分刑法学和刑法,这个是学好刑法的前提!刑法就是注释性的,可以说就是法律,但是刑法学博大精深,外国的理论很多,这些可以加深你对刑法的理解,如共同犯罪、生活共同体理论等等。很多人说书本没有什么用,其实我在实践中,发现理论真的挺有用,特别是在大案子中! 2、循序渐进,稳扎稳打!刑法的知识面很广,一下子很难接手!不像民法那样只要抓住公平正义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刑法需要的是逻辑演绎。很多事情看起来危害很大,但是就是不能定为犯罪;有些事情情有可原,但是就是犯罪,没有办法,这就是刑法。这个需要我们实践中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