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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实际干了11个月就辞职,我会受到什么影响吗?比如说罚款什么的(我现在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做几个月就不做了,那会怎么办!)

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实际干了11个月就辞职,我会受到什么影响吗?比如说罚款什么的(我现在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做几个月就不做了,那会怎么办!)

我现在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做几个月就不做了,那会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十日后就可以离开用人单位并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比如办理工作交接、要求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转移档案等。如果未按照前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只有在因劳动者的擅自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如果签了一年的劳工合同,但中途离职算违法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需提前30天 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干了几个月了不想干了。

非走注意提前30天

另外 如果让你做个代理主管 你还走么?

收着想走的心 努力工作 等你们主任休息 你就提出要代理职务!

到时候你希望很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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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产生这个想法的基础是什么呢?要是基础改变了 你的想法还成立么?

想法都不成立了 还有坚持的必要么?

如果你的想法现在就是这样了 你还需要等到春节么?

现在辞职才是最应该的啊!

若你的想法是基于你的 猜想和假设及现在的工作状态而成立的!那么你考虑到机遇发展的其他概率和方向了么?如果向好的方向发展了 你还需要考虑以后辞职么?你还会不喜欢么?

要么现在就辞职!因为你不喜欢现在!因为你要坚持想法!

何必等到主任怀孕了在陷自己于不义!挤兑自己很好?

要么让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到时候可能真的就是你的天下了,你的坏情况和不喜欢都被你的能力规避了 你就根本不需要辞职了!况且如果不可以规避,你也努力了,你问心无愧!良心没有啥不安,到时不能提升、把握未来辞职又何妨!

如此一来,哪有所谓必须要坚持的 烦恼呢?因为你现在辞职才是你的坚持!

世间本来无事,想的太多了就有事了!

你不力求于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把握机遇

却过分执着于所谓坚持的烦恼,过分执着就不悟了!

你做好本职 来去自由 何况机遇在前 积极争取 不行则去 不愧本心!

你现在就执着于坚持离去 必定烦恼 不会干好本职 最后不是坚持不坚持的问题 而是你就在往非要离去的路上走呢 你岂不是陷自己于不义!试问你努力了么?你于心有愧么?你怎么对得起自己的心。。。。。。 你这不是挤兑自己么?

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干了一个多月自己主动离职怎么处理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