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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江苏社保缴费比例

江苏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江苏社保缴费比例

江苏社保公司与个人缴费比例

社保是与工资相挂钩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生育保险(0.8%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单位0.5%-1.6%全由单位承担)。因为各地平均人均收入不同,各省市地区承担的比例有所不同。

养老保险:公司1680*20%=336,个人1680*8%=134.4;

失业保险:公司1680*1%=16.8,个人1680*0.2%=3.36;

工伤保险:公司1680*0.25%=4.2,个人0;

生育保险:公司1680*0.8%=13.44;个人0

医疗保险:公司2521*10%=252.1,个人2521*2%+3=53.42。

综上:社保公司交多少=336+16.8+4.2+13.44+252.1=622.54

社保个人交多少=134.4+3.36+53.42=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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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保公司和个人各交多少

以徐州为例。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后企业每人每月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928元,职工个人每月最低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328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969元。

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规定:2018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下限按3125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上限按19935元执行,下限按3360元执行。

扩展资料:

江苏省社保缴纳比例,由所在地实际情况为主。按照《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相关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至2018年底)在18至23个月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徐州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江苏企业和个人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先从一级个人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1.门诊费用:①三级医院: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②二级医院: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③一级医院: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④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2.住院费用:①1万元(含1万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②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为上述个人支付比例的一半。

  3.5万元以上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4.首次参保缴费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10人以下)及其职工以及其他个人单独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从参保并缴费之日起的6个月内,只可以使用其个人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同一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参保人员,每相差一年,其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即下降5000元,下降后的实际限额与最高限额5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支付。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统筹资金支付95%,个人支付5%;大病统筹金同一年度内支付不封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最高限额5万元,每相差1年,最高限额即下降1万元。

  6.年度最高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同一年度内最高不超过4500元,超出4500元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7.患有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青春型、紧张型、单纯型;偏执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双相情感障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经县以上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及见义勇为负伤(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患有癌症、慢性肾衰竭疾病的参保人员,其治疗癌症及进行肾透析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8.长期驻外地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在当地一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和就近一所一级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等期间患急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9.参保人员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病在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30%,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江苏省的社保缴纳比例是怎么样的?有地方差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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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这样的: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1%(农业户口14%),个人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10元大病;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5-1.2%;

生育保险,单位0.8%.

无锡社保最新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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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金——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金——单位8%+补充医疗1.2%=9.2%,个人交2%;

3.失业保险金——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金——单位0.6%;

5.生育保险金——单位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