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政策法规

劳动仲裁举证程序? 劳动仲裁千万别调解

劳动仲裁举证程序?劳动仲裁千万别调解

劳动仲裁怎么举证

(

)

举证责任

l

、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

、在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

)

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

)

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

对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

)

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

)

变更、解

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

)

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

、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

)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

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

)

证据要求

l

、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

、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

原件退当事人,

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

《证据材料清单》

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

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

)

,一律使用

A4

型纸复印。

3

、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

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

、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

证机关予以证明,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有关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

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5

、一方当事人对另…—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

人申请鉴定,

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无法达成约定

的,

由仲裁庭指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

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

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当事

人提供证人证言的,

除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

询问证人时,

其他证人不

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

)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珲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门起计

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

视为

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

同意质证的除外。

(

)

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

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

)

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

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

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劳动仲裁的步骤是什么,劳动仲裁怎么举证

一、劳动仲裁的步骤是什么

1、申请。

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受理。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2、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3、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4、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5、调解。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7、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二、劳动仲裁怎么举证

(一)主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民事诉讼举证的重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的原则。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被单位解除了合同,员工对此不服时,必须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则要拿出解雇员工的证据。

(二)以下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

1、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

4、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此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都要负举证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中,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不予立案。

劳动仲裁怎么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劳动争议案件怎么举证,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所以,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特殊情况包括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这个时候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立法者考虑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就是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工资,如果要求劳动者来提供加班的证据这显然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表一般都是由单位保管的,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所以,在劳动者有这样的主张时,要求单位来提供证据,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就会认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对于两年之前的加班事实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仲裁还是支持的。 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对有些在加班考勤等规定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的单位来说很不利,如果劳动者利用单位的这些漏洞,主张自己加班工资,而考勤加班的相关证据要有单位来提供,单位不能提供,就会造成单位的损失。所以,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要注意法律上的这些规定,完善自己必要的材料,保证单位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