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期有什么要求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
专利权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对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相关知识: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三年。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保护,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相一致,延长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申请人为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进行一系列试验,办理诸多的相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另外,许多药品,尤其是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相当高昂。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这些领域内的许多专利权人将无法在剩下的时间内收回其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影响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同时,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续展程序。修改前规定的续展程序原本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自主决定其专利权是否需要继续受到保护,但在客观上给专利权人增加了手续上的负担。实际上,专利权人通过缴纳年费即可表明这一愿望,无须通过办理额外的手续来表明。因此,在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同时取消了续展程序。
1994年签署的 TRIPS协议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分别规定为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符合加强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顺应了专利领域的发展潮流。
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只是给出了保护期限的下限。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世界各国规定的保护期限少有超过20年的;但是对于外观设计来说,许多国家规定的保护期限比10年更长。例如,荷兰、瑞士、奥地利、丹麦、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最长可以为15年;德国、西班牙规定最长可以为20年;英国、葡萄牙、土耳其规定最长可以为25年;法国规定最长可以为50年。这与外观设计的性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产品外观,具有“艺术”的属性,与著作权意义下的作品比较相似,不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科学技术那样,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有尽快推广利用的必要,因此可以允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受较长时间的保护。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一种样式的产品占有市场的时间一般不太长,规定10年的保护期限可以满足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需要。
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的专利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在TRIPS协议生效后,各国为满足协议的要求,均将专利权期限规定为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是表明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它丝毫不表明专利权的效力从申请日就开始了。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三种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申请到公告授予专利权之间的期间内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但是,临时保护与真正的专利权保护相比还是不同的。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中提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而非优先权日,这是各国的惯例。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取消了此款,但是这一修改并没有改变以实际申请日作为专利权期限起点的实际作法。
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专利法决定中过渡条款的规定,专利权期限的延长只适用于根据1993 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仍然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仍然为5年(可续展3年)。
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哪些重要的时间期限要求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哪些重要的时间期限要求: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12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形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3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内;(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2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3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22)申请维持费、年费滞纳期限:自到期或届满起6个月内;
(23)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向专利局备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
(2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应当知道发生侵权行为起2年内;
(25)请求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期限:自颁证日起3年后;
(26)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其费用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内;
(27)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
《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该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允许使用专利的第三者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5)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按该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提供临时法律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智力活动等的保护期限
专利: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智力活动(若你所指为版权及著作权的话):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详细www.edu/20011105/30081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