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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971年辽宁丹东风城县东汤中学发生投毒案凶手叫什么名子?

丨971年辽宁丹东风城县东汤中学发生投毒案凶手叫什么名子?

凤城东汤杀人案杀一女的 下体 割去乳房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丹东碎尸案谁知道

据准确消息,死者性别:女164左右。

死亡时间:2009年3月27日 凌晨3~4点之间

死亡原因:不明(据小道消息属于情杀!可信赖程度51%)

死者姓名:暂时不名(望知情人士告诉大家)

死者年龄:据推测,大概是17~19岁之间

据可靠消息 死者是被人 拦腰截断,凶手手法极其残忍!死者被碎尸后被凶手装进塑胶口袋里!放在一中门口的垃圾箱内,因此被命名为《一中碎尸案》。其实死者是卫校的学生 所以也被称作 《卫校碎尸案》发现尸体的人 至今有两种说法

其一:死者被,捡破烂的大爷发现了,据说大爷当场就昏死过去了。事后据大爷回忆说,他自己像往常一样捡破烂,捡着捡着就发现一个头……

其二:死者是被当地的清扫工发现!(这种说法比较能够值得相信!)

• 东方神起的投毒事件是怎么回事??

U-KNOW允浩在录制节目期间被人投毒的严重事件。据韩国媒体报道,允浩喝了不明身份的歌迷送来的混有强力黏结剂的饮料,随后即出现了呕吐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所幸并无生命危险。投毒的嫌犯已于昨日捉拿归案,而其投毒的原因是不满“东方神起”目前在歌坛的火爆人气。

当晚东方神起在MBC电视台录制综艺节目“girlsix”。据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描述,东方神起在休息时,队长U-KNOW允浩喝了一口歌迷送的果汁,随即出现异常,嘴唇粘在瓶口,强行取下后,造成嘴唇轻微撕裂。经纪人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急救,途中U-KNOW允浩呕吐不止。在医院洗胃后,他已脱离危险,但目前仍然在留院观察中。

事发后,当地警方封锁了现场,但是“凶手”在放置饮料后就已经离开,而那瓶饮料交由韩国国立司法鉴定部门进行成分及指纹鉴定。SM经纪公司在昨日凌晨发表声明安抚歌迷,称“U-KNOW允浩喝进被加入疑似强力黏结剂的饮料,之后马上出现了呕吐情形,已经送往医院救治,目前脱离危险,请大家放心。”尽管如此,很多歌迷抑止不住激动的情绪,纷纷聚集在电视台门口,要求电视台承认工作失职而直接导致此事发生,并要求电视台出面道歉。

事发后第二天下午,韩国媒体方面传出消息,此投毒的嫌疑犯已经捉拿归案,是一个年仅20岁的女大学生。该女生在随饮料附送的恐吓信中道出她投毒的原因:“你们(东方神起)的舞并不比别的歌手跳得出色,为什么你们如此自大,你们没有自知之明吗?你们永远不可能被视为流行歌手,只会被看作娱乐圈的偶像罢了,我真的很想亲手杀了你们。”

警察在对这名嫌疑犯讯问时,她做了以下回答。

问:你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答:就是很偶然的恶作剧,没想到他真的会喝。

问:是因为很讨厌被害人(允浩)吗?

答:也不是非常讨厌,就是在录影现场看到他的一瞬间觉得他很讨厌,然后就想吓吓他。

问:现在想对被害人说什么?

答:对不起,非常抱歉。也没有其他什么了,只是很抱歉。

问:为什么来自首?

答:早上(上午11点)在上网时看见了报道,觉得很可怕,想不自首都不行了,所以就来了警察局。

问:什么时间加入Anti组织的?

答:2年前。但是期间一直没参加过任何Anti活动,连恐吓的信也没写过。

问:这次伤害事件是你一个人策划的?

答:是的,就我一个人。只是偶然碰见了在录节目。

问:你是怎么进入录影现场的?

答:当时人很多,我就趁乱进来了,也没有人阻止我。

文:最后想说什么?

答:很抱歉,愿意接受处罚。

在允浩被下毒的事件发生后,艺人们也做出了激烈的反应。与允浩同属SM公司的好友,SJ成员金希澈就在自己的CY上公开责备这些Anti的行为,却遭到了Anti的恐吓,以至于金希澈的CY被强迫关闭。

1999年还在Baby V.O.X 组合的简美妍,也曾收到过沾满鲜血的刀片,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恐慌。10月15日通过媒体,简美妍针对东方神起允浩遭投毒事件也表示了自己的观点。简美妍说到:“每位歌手都非常珍惜fans送的礼物,那怕是小小的东西。这次允浩也是因为是fans给的饮料水,抱着感谢的心喝下去的,根本就没有想过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次事件后,恐怕没有一位歌手和演员能放心的接收fans送的食品或者礼物了,到时恐怕是警卫队及经纪人会头号挡住fans们。因为一个人的失误,艺人与fans之间又产生了一段距离,感到非常心痛”,还补充道:“可能,有些人因为想得到关心而做的举动,但对于经历过这些事情的艺人来说是一件永远抹不掉的伤害”。

*关于Anti组织:简单的说就是专门为了反对某个艺人而建立的组织,会对他们所反对的那个人做出恐吓或伤害的事情,或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以中伤这个人。

大家 分析谁是凶手

其实谁是凶手大家都一目了然,不错,正是B。

但是我却认为C的罪名要比B大一些…

试想,B只是划破了A的水袋,而这样的做法连B自己也无法确定A是否就因为缺水就死于途中了(因为还有很多外在因素,例如A出发前发现了破水袋或出发后碰巧找到了水源)

所以B的做法严格上来讲根本算不上是谋杀,顶多只算是象征性的报复罢了。

而C就不同了,大家都很清楚C投毒的目的是什么,他是要至A于死地。

换句话说,A的死确实是和B有关,但是没有了水他还不一定死(虽然人现在已经死了)

但要是A的水袋没被B划破的话,那么A的死是不可避免的了

说到这大家应该都非常清楚谁的罪名更轻一些

法官大人我说完了

(另:个人建议应判B过失杀人,C谋杀未遂,B和C2人刑罚的轻重那就由法官自己去拿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