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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吗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继承权吗

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吗继子女对继父母有继承权吗

成年继子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答案:要看该成年继子女是否曾与继父母形成过“抚养关系”。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法律释义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三、具体阐述

  1、“形成抚养关系”的意思

  “形成抚养关系”的具体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一般认为是指,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虽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且上述两情况均持续了较长的合理时间。

  2、成年继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和阐述,若成年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负有赡养义务;若成年继子女未于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形成过抚养关系,则不负有赡养义务。

继子对继母有赡养的义务吗?

赵力生母去世后,赵父与于兰结婚,当时赵力年仅3岁,随父与于兰一道生活。两年后赵父因病去世,于兰便承担了抚育赵力的义务。但赵力在结婚后不仅不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于兰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辱骂,甚至殴打于兰,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多次调解无效,于是于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勒令赵力停止虐待,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问题:于兰能打赢官司吗?

答:法院经过调查进行了审理,支持了于兰的诉讼请求。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他们相互间仅有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收养法》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四是双重法律关系型。即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既受到生父或生母的抚养教育,同时也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双重的,继子女既和生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赵力幼年丧母,随父与于兰一道生活,于兰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与赵力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这种继母子关系属于所说的第二种类型,在法律上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法院会支持于兰的请求,判决赵力承担对于兰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