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征有 黑社会的行为特征
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
基本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黑帮一般由几个特征
有组织
有自己的经济系统
有上层人士
有一套自己的管理体制
黑社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
立法解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规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据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通常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具有稳定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集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稳定犯罪组织;二是人数较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数量达到多少符合“人数较多”的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一般认为在10人以上,而有的认为8人以上即达到“人数较多”(江西省规定);三是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人,他们不一定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骨干成员”,通常是指从组织、领导者处领受任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犯罪活动的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笔者认为,这一特征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要件:1、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经济利益是以有组织的方式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取得;3、经济利益主要用途是支持本组织的活动。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性特征
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性特征的表述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行为方式的组织化,即“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活动的组织化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犯意的产生来源于组织目的,并非实施者的独立意志,即犯罪是基于组织的利益并受组织领导者的授意而起,而不是为追求个人利益或目的;其二,犯罪行为的实施普遍受到组织意志的制约,即犯罪行为是受到组织决策、领导者授意、指使,并依照组织的规定、惯例进行。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黑社会相对独立于常规社会,非法控制性特征是其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根据立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且这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并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手段。 五、特征鲜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结构松散的“恶势力团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特征也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认定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而“恶势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中产生的专用语,其特征没有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确,认定标准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格;在刑法处罚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刑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由实施犯罪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