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怎么确权 农村确权八种人应注意
农村房屋确权规定
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原则,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只有一处宅基地,你奶奶又三处房产,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有合法手续,可以将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如果将房产都登记在你叔叔名下,可以将产权更改。一种方法是你叔叔申请房屋产权更正登记;另一种是通过买卖、赠与等手续将房产转移。
农村房产土地怎样确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不作为超面积处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新农村建设: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7)空闲或房屋坍塌,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
面积的、改建,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不确定使用权,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因地质灾害防治,对宅基地超面积的
,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属于合法使用的
农村房屋确权颁证程序
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要提供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审批颁发)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许可证(这三证都是镇建设部门审批颁发);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再凭《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以上三证原件到镇建设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确权是怎样的流程,需办理那些手续?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