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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是什么意思?最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权利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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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是什么意思?最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如你买二手房,合同一签钱一交,房子实际上属于你了,但必须在房管局变更登记,在法律上这房才是你的。变更是程序,之所以房管所会同意改你为房主,来自于你购房行为取得的实体权利

程序权利登记是什么意思,给个案例说明下~~~~

你要问的是什么登记中的程序权利登记。

什么是实体权利,举例说明谢谢

实体权利有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之分,针对诉讼权利而言,是诉讼法律赋予的权利。

诉讼权利,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起诉,应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案卷材料,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许可査阅本案庭审材料和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双方)自行和解等。

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为履行其职责,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体权利

谁能通俗的说一下什么是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最好能举个例子。多谢!

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当公民行使民事起诉权,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诉义务。正是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起诉权是司法救济请求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利。在当代法治社会禁止私力救济的情势下,如果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诉权得不到保障,就无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国家法律的维护和保障。因此,民事起诉权是最基本的程序权,这一权利不仅需要在宪法上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法定化,更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将这一基本程序权的具体操作规程界定清楚,以使当事人起诉时有所遵循,同时,更主要的是防止受案法官或法院的恣意。在本文中,我们先介绍一个有关民事起诉权被随意剥夺的案例,然后,再探讨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之间的关系。起诉三年,四次驳回,郑传本律师告状无门。《中国律师》杂志于2003年第1期刊登了一份道,披露了一件案例,上海著名律师郑传本以名誉权受到侵害状告上海两家媒体和一名检察官,从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的三年时间,郑律师分别向上海的三家法院起诉或上诉,其民事起诉均遭到驳回,导致告状无门。该案的大致案情是:1996年,郑传本律师和另外三位律师,接受一起轰动上海的“两梅”凶杀案被告家属委托,为两名被告进行一审辩护,费用为每位律师1万元。除外所的律师外,郑传本和另两位本所律师的费用均交给了年里,并开了发票。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里,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和辩方证人具有很大的人身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自己沦为被告。为此,郑传本又与被告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鉴于郑传本律师对‘两梅’案的全面责任及风险,以及还可能殃及辩方证人的风险等因素,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向乙方补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郑传本律师的劳务和人身风险金,如辩护无明显成果,此款如数退还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辩方证人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风险补偿,若发生此类不测事件,此5万元等结案后如数返还给甲方。”从这份协议上看,郑律师的代理具有明显的风险代理特征。为了周全起见,郑律师写了一份《为提请立即制止王庆芳等人对辩方证人横加恫吓,并对辩护人构成事实威胁的告》,以书面的形式上给了市检察一分院,并抄给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高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和一些媒体。尽管此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激烈抗辩、观点对立,但“两梅”仍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一审结束后,郑律师退还了委托人5万元的律师劳务风险费,另外5万元,委托人从中付给郑传本和另一代理律师2万元二审代理费,其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留在律师事务所内为申诉之用。在两审当中,郑律师和他的同事历时22个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调查取证、出庭辩论,共收费13万,实际收费2万元,郑律师本人真正得到的个人酬只是提取其中的30%,也就是6000元。然而,1997年10月,上海《青年》连续在显著位置发表“两兄弟杀人事发搬请大律师。郑传本16万出庭”为标题的文章,文中说“16万元打一场刑事官司,这或许可称为刑事案件律师收费的全国记录。”又说,“由于没能直接采访凌爱玉,记者不能确切知道她支付前后16万律师费的来源,但据公诉人说,凌爱玉很多次苦叹过,家里早已负债累累,不知将来怎么还债。”《钱江晚》则刊登标题为“郑传本高价出庭的‘两梅’杀人案承办员王庆芳检察官细说内幕”的文章。文中说“花大钱请名律师并不能买回无罪,至少已被终审裁定的梅吉祥、梅吉扬兄弟证明了这一点。”又说,“在关于郑传本等律师收受16万元律师费用的道发表后,‘两梅’”杀人案的承办员、市检察一分院起诉处的王庆芳检察官又向记者透露了案件审理期间的一些情况。据王庆芳介绍,‘两梅’在公安预审阶段一直承认杀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到检察院接手此案时,他们也一致承认联手对顾敏黎行凶。可是当案件提起公诉、律师介入后,两人立即翻供了,起诉书送达时均没有表示异议的‘两梅’突然矢口否认杀人。王庆芳说:‘起初我们只是感到奇怪,但不得不在2名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增加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来听被告人和家属说起律师费的事情,我们才再不奇怪了。’“”如今案件总算审结,王庆芳想起开庭期间公诉人与律师之间关于‘利令智昏’的对话更觉意味深长。她说‘也许辛普森靠数千万美元请名律师就能够判无罪,但这不代表梅氏兄弟花上16万元的天价就同样可以获无罪,法律只尊重事实。’“轰动上海的杀人案由承办检察官细说内幕,立即引起媒体纷纷转载,直到1999年,这些消息还在流传。郑律师认为,根据事实为被告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并收取律师费,这是律师履行正当职责的行为,律师收费并没有禁止风险代理。律师的正常工作被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媒体做出了不当价值判断后广为传播,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贬损。郑律师认为,这些事实已经构成了对他名誉的侵害。1999年10月,郑传本认为此案在全国很多地方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提出“上海《青年》、《钱江晚》、‘两梅’案承办检察官王庆芳登认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6万元”等4项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查了郑律师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交了诉讼费后,将搜集到的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一直没有得到法院开庭的通知。2000年8月,上海一中院裁定,郑律师的请求与一中受案范围不符,驳回起诉。2000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郑律师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01年1月,郑律师以同样的诉求起诉到上海徐汇区法院,2月徐汇区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按照法院的规定,交足了案件受理费。此后,案件的审判员找郑律师谈过一次话,也知道郑律师有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此后再没有了声音。郑律师问过法院几次,都被告之“等待”。2002年8月,法院突然以“本案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郑传本的起诉。紧跟着,郑律师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