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r系统可以降低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风险吗?怎么做到的? 劳务派遣风险
eHR系统的使用可以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什么样的方便
诶诺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为例,它是由众多资深的人力咨询顾问和从实践中磨练出来的实战专家设计的,集现代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近几千家中外企业的现代管理思想于一身。它采用各种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软件技术,能满足客户的各个管理层在实际人力资源管理中长期发展的需要。使人力资源部门从薪资福利与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的繁琐重复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更高层次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去。它还能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参考和预测,辅助决策,从而使企业战略目标得以实现。系统整合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后勤管理和一卡通管理系统,开放与产能、品质、物控、成本核算等信息系统的接口,为高层管理决策及时提供更全面的数据支持,提升决策能力。
一、系统预期效益
诶诺基系统给企业带来的预期效益总概括起来一句话:五省,一优,二提高。
1. 省钱: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透明度,节约人力资源使用成本1-5%以上。通过系统计算与控制避免手工计算类错误,通过对离职、加班等控制减少可能出现的漏洞成本。通过岗位规划,工作量分析,人员定编,人力成本的调查、规划、预算、审核让人力成本更合理。让组织规划更合理、高效,激发员工潜力,使人力资本投入产生更高效益。通过系统对培训、福利、激励投入等效益分析,让人力资本投入方向更明确;
2. 省事: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传递失真,避免信息孤岛与重复工作,提升企业形象与综合实力,增强员工爱厂意识;
3. 省力:让人力资源主管人员从事务工人中解脱出来,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让企业战略更全面,让人力资源部门更多精力投入管理控制中,让管理更规范,降低管理风险;
4. 省时:提高数据准确及时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给决策者准确的依据,让决策更合理;
5. 省人: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事务工作量,事务性工作由系统自动统计分析,节约人手;
6. 优化管理:让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规范员工与组织行为,使之成为习惯,塑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7. 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培训、激励,增强团队创造力与学习力,增强企业凝聚力与员工忠诚度,加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8. 提高管理:企业内外管理的系统化、流程化、科学化、信息化,极大的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诶诺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详细介绍:www.inuoji/Product/825674739.html
ehr系统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帮助?
ehr系统主要是解决企业人事管理的遇到的难题。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很多工作都是十分琐碎的,例如:手工计算员工月考勤;在员工档案、考勤、薪资、绩效、培训等方面,繁杂的手工管理背后,人事数据不及时、不准确、易出错、效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企业管理成本不断上升;员工语言不一,导致沟通困难等。
在充分了解了公司的问题和需求之后,8Manage 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制了一套从根本上解决 HR 管理问题的方案,将基础的管理,如人事档案、考勤与请假、培训、员工自助等纳入管理体系,夯实HR管理基础、为绩效、薪酬管理提供支撑,为HR工作减负。
如何有效降低劳务派遣风险 陈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工上的“宽进严出”使企业用工成本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以期减少用工成本。但是《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经公布,正待通过,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会越发趋向严格,如若企业使用不当,不仅达不到预期减少用工成本的效果,反而会加大用工成本,得不偿失。那么,企业到底该如何使用劳务派遣,如何防范劳务派遣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呢?这些问题是企业无法回避且必须要解决的。
劳务派遣风险何在
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从当前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就可以初见端倪。第一类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带来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规定发生的争议;第三类是因实际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引起的争议;第四类是因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
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用工单位选择的劳务派遣机构就是承担法律连带承担的“盟友”,但这个“盟友”能否起到积极的作用,就需要用工单位在选择时注意审查资质、经营能力等要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反倒会连累用工企业。这样,用工企业非但没有实现减少用工风险的目的,却还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买单。
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经常会有用工单位诉苦,明明及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可发生劳动争议时却坐在被告席上,还居然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究其根本,乃选择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派遣资质所致。
劳务派遣单位管理不规范的风险
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2009年2月,上述两个合同均到期后,学校表示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
直到同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几名劳动者借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月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诉诸劳动仲裁。
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各执一词,都认为未签合同是由对方原因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两被申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
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无论是派遣机构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约,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时,切不可忽视对派遣员工的管理,注意及时续签合同,以避免与派遣员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否则我们不难想象这一局面的发生:用工单位以为与某员工的关系乃劳务派遣,而事实上因为没有及时续签派遣协议而变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更有甚者,如若在解雇该员工时未发现,则用工单位将承担高昂的解约成本。
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的风险
某知名跨国企业在三年前曾为校园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制培训项目。该项目要求培训生在接受两年培训后,必须为该企业工作三年,否则最多要赔偿30万元的“培训费”。
彭某2005年7月6日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该跨国企业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培训协议。2007年6月30日,彭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也不愿意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于8月19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随后,该企业申请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彭某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该企业,彭某与该企业并非劳动关系,该企业不能对彭某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中该企业虽然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但当该派遣员工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时,该企业申请仲裁,却得不到仲裁的支持。这是由于该企业只是实际用工单位,而非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故无权与派遣员工约定服务期。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劳务派遣单位无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是不是说用工单位就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订立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权订立培训协议了。本案的最终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用工单位为了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发展而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理所应当的,这里培训的正常需求与服务期的无权约定之间的矛盾是急需化解的。
可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还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劳务派遣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企业在享受劳务派遣带来的诸多方便、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面对一些其与生俱来的风险。劳务派遣的优势不必多说,无非就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非核心业务外包”等优势,这里着重谈一下劳务派遣的弊端。
选择不慎,风险大增一些个别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缴或少缴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管理不当,以至于增加用工单位的用人风险。
企业与派遣员工步调难统一
激励员工的三个重要方面是:企业理想、员工参与程度和薪酬体系。实际上,这些方面满足了员工的不同层次的要求。而一般来说用工单位对于派遣员工,只是基本上满足了薪酬问题。随着员工能力的不断提高,员工希望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司的管理,这也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而企业理想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三者密不可分,互为补充,相互转换,达到一种平衡。而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将导致员工的不满,员工的不满自然导致企业及顾客的不满。
ehr系统解决什么问题
eHR系统是将IT技术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为企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的信息化系统,使人员管理流程自动化、电子化。 一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人力资源工作者“将事情做好”,它可以缩短管理周期,减少HR工作流程的重复操作,使工作流程自动化,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因素,使员工自主选择HR信息和服务,加速实现事务性工作和日常服务的效率。把人力资源工作者从事务性、行政性的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去从事更重要、更优价值的工作,这也是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主要作用。 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可以使HR部门从提供简单的HR信息转变为提供HR知识和解决方案,随时随地向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向HR专家提供分析工具和建议,向知识型员工提供服务和帮助等。 许多知识型企业购买了或者准备购买各类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使人力资源从业者能够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更重要的工作。 但事实上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并非仅仅是工作方式的改进,它涉及到HR工作者管理理念的革新,对于HR工作者来说,减少了大量繁杂的行政事务,并不意味着HR从业者就一定能成为企业的战略伙伴角色。 其次,我们的许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本身设计不尽合理,只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电子化与数字化,并不能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如企业战略服务、管理者的决策支持、知识工作者的咨询服务和伙伴功能等。最终,这样的系统将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必将被淘汰。 知识型企业的HR管理对任何管理者而言都是一项全新的挑战,HR工作者必须深入了解知识工作者的需求,体察企业的战略和通晓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找到自己的位置。 HR开创者Dave Ulrich教授认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型企业,体现自己的价值必须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企业的战略执行伙伴、从行政人员转变为行政事务的专家、成为知识工作者的后盾而非“压制”者、变革的推动者。 人力资源经理必须注意的五个问题 一、认识到知识型企业和对知识工作者的管理是是一次巨大的转变, 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认清这种转变,并通过学习和实践来适应和推动这种转变。这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做好知识型企业的HR工作的基础; 二、努力成为企业管理层的战略伙伴。 发掘有潜力的员工、培养优秀者、创造高绩效的工作环境,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发放薪酬福利、辞退员工方面游刃有余。例如,能不能为员工提供帮助,协助他们确立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这样可以减少他们盲目的跳槽;在一个业务部门的经理正缺乏一个专业的人才的时候,人力资源部门能否给他们提供一些建议,告诉他们那些人可能更适合他们的工作,尤其是企业内就有这样员工的时候。 四、促进知识工作者的成熟。 知识工作者更注重个体的成长,人力资源部门能不能除了提供千篇一律的培训外,结合每个人的特点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另外,由于中国的教育发展水平和社会宏观环境制约,许多员工并不能成为“成熟的知识工作者”,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员工的不同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计划。 五、在企业的知识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许多知识型企业在通过组织实施知识管理来提高企业绩效和竞争力,知识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对知识工作者的管理,因而人力资源工作者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在中国企业的知识管理实施中,人力资源部门却没有或者很少参与,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