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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职责有哪些? 行政诉讼代理人资格

行政诉讼代理人职责有哪些?行政诉讼代理人资格

如何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民告官,代理行政案件,对律师来说可谓是一种挑战,尤其是新律师。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真研究案件,切丝维护当事人利益。

律师也是法律的守护者,需要对法律负责。所以在接到行政案件代理的时候,绝不能有息事宁人、疏通化解的心理,而是像其他案件一样,认真研究案情,找出行政瑕疵,理清工作思路,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

2、查阅、调证,一丝不苟。

欲正人先正己,站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对需要查阅、调取的证据的,按照预定计划开展工作,不要害怕遭遇困难而畏缩不前。

3、遇到阻碍,坚决维权。

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时,向行政机关查阅或者调取证据,往往会收到阻扰或者人为阻碍。在这个时候,要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律师虽然是站在当时人立场上的,但前提是合法的。在代理行政案件时候,特别注意不要有吃、请、行贿等行为,也不要有和法院拉关系、套近乎的,这样做将得不偿失。

4、纠正当事人认识错误。

在和当事人接触的时,律师也是一位法律宣传者。对于当地人明显有悖法律的不合理诉求,要直接指出来,并向其解释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代理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一、 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中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有三类,1、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有两种情况,【1】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 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又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有三种情况,【1】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责任。【2】代理人同时以双方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造成一方或双方 被代理人损害的 ,代理人应承担责任。【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应承担责任。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3、代理人不得泄露在代理业务中获得的保密资料和情报。4、代理人应保持正确的账目。5、代理人不得擅自把代理权转托他人。

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代理制度有别于当事人制度,故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区别于当事人的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二)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

  (四)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极后果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值得说明的是,诉讼代理人不承担终极后果,不等于诉讼代理人不享有诉讼权利或不负有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他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如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直接由诉讼代理人承担,不得转嫁给被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权限如何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copy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知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道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