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推广办公室也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通过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增长食品安全知识,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增强食品安全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责任:一是政府自身要做好面向全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组织开展这项工作,通过在媒体上广泛宣传,以及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积极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了解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里的“社会组织”是指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食品方面的专业优势,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贴近群众的优势,可以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如在城镇地区,可以在居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对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帮助社区居民了解食品储藏、制作、烹调、消费等方面的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倡导科学饮食习惯。在农村地区,可以利用农村集贸日,设立摊位专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健康饮食习惯等,使食品安全的理念、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各类学校可以通过开设食品安全知识专题课、组织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校内外活动等方式,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向广大学生传授食品安全知识,等等。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得到基本普及,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明显提高。
食品安全的知识,快点回答吧!
有关食品安全的认识有很多角度,本节内容首先说明食品安全的认识为什么难以达成一致,其次解读如何在法律上定义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既是科学判断也是价值判断
1、科学判断
毒理学之父Paracelsus指出所有的物质都是有毒的,安全与否取决于剂量。对此,在没有科学手段之前,安全保障往往是类似神农尝百草的经验积累,而借助科学的手段,安全有了精确的定义,即阈值的确定,但这一安全也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相对性可能是针对人群而言,也可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而任何所谓安全的物质在没有节制的使用之后也会有毒性。就安全的科学判断而言,一般包括食品的物理性安全、化学性安全和微生物性安全,就科学的内容来说并不是我的研究范围,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的安全认识过程有一个历程,以美国为例,于1906年制定的第一部食品法主要是应对食品的掺假掺杂问题,即针对的化学性安全。然后目前美国最为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微生物性的安全,即有李斯特杆菌或者沙门氏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这一转变与食品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参照之下,中国目前多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主要是滥用化学物质所致,然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工业也是如此,有关微生物型的安全也应该加以关注。在这个方面,消费者的认知是滞后的,因此需要监管者和生产者有预见性的加以改进,而不是在食源性事故多发之后才来应对。
2. 价值判断
尽管科学是没有国界的,但是在科学研究中也有很多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即便国际层面试图通过确立科学原则促进食品监管的协调,依旧无法解决一些有关食品安全的争端问题,典型的案例就是欧美针对生产激素的贸易争端。而事实上,有关食品安全的争端更多的是出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考虑。因此食品安全也是一个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科学评估的结果,也会涉及一些非科学的考虑。如果说科学的作用在促进食品安全的统一认识,即便一就有些争端,但一旦涉及到价值判断,那么食品安全的统一认识又往往成了不可能。然而,食品与文化、经济、政治又密切联系,因此价值判断是无法撇离的。从这个层面来说,食品安全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就能理解了。此外,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食品安全、卫生、质量、营养等相关概念。尤其是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的关系,前者是食品入市的基本要求,可以说在食品安全面前人人平等。但是食品质量是通过食品的增值来实现的,期间添加的各类价值可以因人而已或者因地而异,因此对于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应该有不同的监管方式,而不能混为一谈。
二、食品的物质、过程和信息安全
既然食品安全的认识难以达成一致,那么法律上如何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呢?从内容上来说,食品安全的保障应该通过物质、过程、信息三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食品都是物质构成的,包括原料、添加剂、残余物质、包装等接触物质以及其他相关投入甚至污染物。对于这些物质的安全性,最基本的就是通过许可确定哪些可以用于食品,然后就是限量,确保其安全使用的范围,最后也有禁止的要求,例如致癌物质是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
其次,食品的生产过程也需要确保安全,包括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以及生产工艺的安全性。在此,尽管《屠场》一书中令人作恶的生产场景在某些小作坊内依旧存在,但是食品制造业的发展已经发生变化,相关的卫生要求已经不再仅仅只是生产干净的厂房或者员工的健康情况,更多的是与微生物污染预防相关,因此HACCP已经被运用食品的生产。而针对工艺,一方面是一些传统的工艺是否符合现代的安全要求,另一方面是各类新兴的生产方式例如辐射、转基因技术等安全性是否得到确定。
最后,就是信息的安全。相比上述的两个内容,这应该是一个新的考虑。虽然也有相关的标签要求,但是把它上升为安全的考虑,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方面,现在食品的生产方式如果不借助信息的获取消费者根本无法获知其成分。对此,对于没有信息标注或者胡乱标注的产品也应该纳入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另一方面,信息的获取对于安全也有意义,对于过敏物质的标注就是一个安全的考虑。
当然上述三个方面的分类在食品法的安排中也有各国差异,例如转基因到底是物质类的监管还是一个涉及方式的过程监管。作为物质,其跟传统的物质具有等同性因此无需加以例外监管。然后作为一个生产方式,无疑是不同于传统的,因此需要将其归入新食品的监管范围内。
第二节:食品安全的责任
从自给自足到食品生产消费的相分离,食品安全的保障就介入了诸多人员。随着食品生产链的日益复杂,食品安全保障越来越强调责任的共享,包括从农产到餐桌这一过程中所有涉及的人员。尽管每一个人的责任都不相同,但是对于确保食品安全都是必要的。对此,本节主要讨论这一责任的分配和落实。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对于责任的落实,需要明确每一个角色的责任所在。
首先,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之所以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是因为他们就在生产的前线,对于危害的分析和预防都具有优先性、专业性。对于这一责任的落实,既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对于企业自身也是其立足市场的需要。
其次,政府负有监管责任。食品监管的目的是多重的,其中食品安全的保障只是一个方面,此外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序,打击非法竞争等。然后对于政府安全,就公众的健康保护,确保食品安全应该是首要目标,而不是经济发展第一位。
再次,在确保食品安全的过程中,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最后,在食品安全方面,也涉及了科学人员、专业机构、媒体等其他角色。期间,科学家或者专业人员的作用在于实现食品安全的科学性,即参与科学评估扥工作,提供科学建议或者意见,其重要的是确保他们的独立性,而不是为政治服务或者受经济利益驱使。至于媒体,应该发扬其正面的监督作用,而不是那些不负责的信息发布误导消费者。
在责任落实方面,这里提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食品生产通过私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生产者,除了守法的初衷,食品安全的确保也是其取信于消费者的第一道门槛,因此其本身也是有动机去确保食品安全。证实出于这一原因,企业的自我监管已经蓬勃发展中,包括通过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参与相关认证确保食品安全。除此之外,零售业的崛起也发展了一种新的市场监管模式,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尤其对供给者提出食品安全的要求。这些私人监管的兴起对于官方监管来说是一个补充,因为官方监管毕竟资源有限,但是其对官方监管的落实也形成了冲击,因为这意味着私人监管和官方监管需要就监管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而对于涉及权力、利益的调整官方本身也是迟疑的。
其次,就政府的监管责任来说,目前最受诟病的就是多部门的监管体制无法有效确保食品安全,因为监管的重叠或者空白往往也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对于这一弊端,建立单一的监管部门被视为一种出路。这方面的例子有爱尔兰和加拿大。然后,中国几次食品监管的改革都没有触动多部门的分管体系。
最后,消费者的责任落实有赖于食品安全的教育。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消费者的无所适从,海量的信息甚至是自相矛盾的信息也是一个症结所在。因此把食品安全教育落实到实处,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
第四节:食品安全监管之风险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的论述角度很多,包括监管的机构安排、监管方式等。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解读中,专家往往强调“零风险”的认知是不正确的,正因为如此,食品安全监管业已成为风险监管的一部分,其意义在于强调通过科学的评估,对风险进行预防而不是事后监管。本文考虑到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心重要是风险的应对,因此就风险分析的运用为着眼点,简单介绍一下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相关内容可以参见《食品权和食品安全法》有关风险分析的内容,由于本篇章是有本人撰写,所以直接引用其相关内容。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食源性危害是指食物中对人类健康有危害的生物性的、化学性的和物理性的物质。其中生物性的危害物质有寄生虫、细菌毒素、霉菌等,化学性的有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理性的有金属、玻璃、石头等异物。对于这些物质所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或是其他的危害,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加以预防和控制。对此,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都推广各国政府采用风险分析的方式。一般而言,风险分析就是通过对各类危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明确适宜的措施应对这些风险,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把与风险相关的信息和所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告知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以科学分析为基础的系统性方式,风险措施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决策支持。而为了促进食品贸易的公平性,世界贸易组织也提出了食品贸易的监管原则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其中《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就规定各国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措施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从而防止把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贸易的壁垒。
此外,食源性的风险随着食品生产链的不断延伸也变得日益复杂,在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生产链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风险,而且生产链中上游的质量控制也会因为下游预防措施的不到位或是失误而导致食品产品的不安全,因此对于食品的生产必须采取全程式的风险监管,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物质本身的多样性,因此在采取风险分析的时候也需要相应的针对性,例如对于微生物,由于它们无处不在,随时可能在任何一环节进入到食品中造成食品的污染,因此应该时刻确保通过有效的措施,如温度、湿度的控制等方式保障食品的安全性,而对于化学物质,如食品添加剂,农药等,则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人类可接受的安全标准,从而通过限量的方式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对于各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当局而言,采用风险分析的方式不仅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了风险处理的参数,从而在此基础上通过预防性的措施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为管理者履行《实施动植物卫视措施协议》中有关食品安全保障的义务提供了有效途径,并且为维护自身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利益提供了科学依据。
具体而言,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风险分析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组成,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看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过程,一方面风险评估为整个风险分析提供了科学依据,另一方面风险管理则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考虑其他的因素,从而在可选的决策组合中选择出最为可行的方案。而在这个过程中,风险评估者所做的决定很可能涉及到非科学的问题,相应的,风险管理者也需要对风险评估中所采取的科学方法有一定的了解。但事实上,由于各自情况和可用资源的差异,各国/地区在风险分析的运用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例如美国认为风险评估在开发任何基于科学原理的预防性控制体系中起着中心作用,欧盟提出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不仅要进行功能的分离,也要进行责任的分离,而目前中国仅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提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的问题。
风险分析的组成
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看来,尽管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不同,但是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顺延,因为通过对风险的“侧写” ,风险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风险评估的方式以便做进一步的风险应对决策。例如如果现有的数据已经足够就风险作出相关判断或是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严重到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时,可以不必通过风险评估再做决策,但如果用以决策的数据不够充分或是危害暴露问题复杂时,就必须先行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评估所得的科学依据做决策。此外,风险管理者还可以根据风险的情况决定由谁开展对风险的评估工作,例如是由政府内部的科研人员还是根据问题的性质设置一个临时性的评估专家组。事实上,风险评估的作用不仅只是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鉴于食品风险的不确定和未知性,风险的评估工作应该是独立的,长期的,并且可以在其科学判断的基础上主动地对风险开展评估,而且根据评估所得的结论风险评估者可以向风险管理者做政策制定方面的建议。因此,在笔者看来风险评估不应仅是风险管理中的一个程序,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最基础的科学保障,为此,本章在介绍风险分析步骤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参考文献的顺序从风险管理到风险评估,而是采取了从风险评估到风险管理的顺序,并把风险评估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予以介绍。
首先,风险评估为整个风险分析过程提供了科学基础,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在风险评估中两个重要的内容分别是风险评估的步骤和风险评估的方式。其中风险评估的步骤由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四个部分组成,具体而言: 危害识别是指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危害描述是指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评估,从而确定它们对健康的不良效果的性质,例如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而对于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果有充足的数据时也可以进行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是指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风险描述是指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在根据上述步骤对风险进行评估的时候,还需要对风险评估的方式进行选择,不同的危害评估对象和风险状态需要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方式,而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的时候也会因为资源和信息的不同而采用各自适用的方式。对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以通过定性或是定量的方式表示。一般定性的结果对风险进行的是描述性的判断,例如把风险列为高、中、低三个等级,而定量则是指通过具体的数据。在整个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取科学的信息,尤其是在进行定量分析的时候。但是信息的缺失会导致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而且,风险评估所进行的观察也会因为时段和条件的不同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此外,不同的评估方式、不同的评估人员也都可能导致结论的不同,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除了确保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和透明性外,还必须根据获得的信息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做及时性的更新,如果有条件还可以进行同行评审,而对于差异性的结果,也可以通过合作、协调的方式寻找解决的途径,但前提是必须确保科学为第一原则,如果科学本身就不确定,那么应该通过谨慎的原则,以预防风险。、保障公众安全为第一要务。
其次,风险管理是指风险管理者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相关的经济、政治因素,从而明确风险应对的措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体而言,风险管理有四个步骤:第一步是风险管理前的预备工作;第二步是风险管理的决策;第三步是执行;第四步是监测和审查。在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所设定的风险管理框架中,风险评估应该介于风险管理准备阶段和风险管理决策阶段之间,前者明确了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包括确定所要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风险的侧写、实施风险评估的政策以及成立风险评估小组等。而后者则是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是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的一个决策过程。但在这个决策过程中,除了参考科学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到经济、社会以及道德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作出选择。然而对于方案的选择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以保障选择的方案是最佳方案,相反,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最后选择的方案可能还需要根据数据的不断积累和新的研究成果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而且,不同的风险需要不同的应对方式,即便相同的风险在各国进行管理决策的时候,也有各自不同的考量因素,因此风险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这反映在执行阶段、监测和审查阶段就表现为各国有着不同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在组织机构方面,现有美国的多部门监管体系,爱尔兰的单一部门监管体系,而中国采用的也是多部门监管体系。但是在国际层面,由于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努力,对于风险管理也提出了许多基本的原则和指导,这为各国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了借鉴,此外各国通过相互间的交流,也可以彼此借鉴风险管理的经验。
最后,风险交流是指在整个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就风险和与风险相关的信息在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食品从业者、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交流,此外还必须就风险评估的分析结果和风险管理的政策依据作出说明。严格而言风险交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步骤,它应该贯穿于风险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风险评估时风险评估者与风险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交流,风险管理时风险管理者和风险评估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交流,相比较而言,风险管理阶段的交流比风险评估阶段的交流更为重要,而且风险评估由于技术性、独立性的问题在交流方面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而对风险管理者而言,无论是在风险确定、侧写阶段,还是在决策阶段,都必须尽可能地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期间,这一方面便于了有关信息的获取,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管理者的决策过程,从而便于相关措施的执行。但是在这一交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交流渠道的建立和利益相关者的确定。可以说食品安全的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应该尽可能地给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方式,包括公众评议、公众咨询等。而具体到利益相关者的定义,由于食品最基本的性质就是人类维持生命所必须摄入的物质,因此每一个人都是与食品相关的利益者。对于利益相关者,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也是他们的角色职责所在。对此,欧盟在其《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是这么定义利益相关者的:食物生产链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饲料生产者、农户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第三国家,欧委会以及消费者。而他们各自的职责分别是:饲料生产者、农户和食品经营者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各国的主管当局通过各自的监督和控制体系监管上述责任的履行情况;欧委会则通过审计和检查措施,对各国执行控制体系的水准进行评估;消费者也必须意识到正确的储藏、处理和烹饪食物也有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 可见,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涉及到各个角色,而每一个角色都有自己的责任,而与责任相对应的就是各个角色的利益。对于利益,合理的就必须予以保障,如公众的健康利益,从业者的经济利益;而各角色之间的利益也难免会发生冲突,如对于政府管理人员而言,是消费者利益第一还是经济利益优先;对于科学家是代表公众利益还是商家、企业利益等;对于这些就更应该通过有效的沟通确保各角色之间的合作和制约从而在监管中保持利益的平衡,实现共赢的局面。
求 食品安全办公室的规章制度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给你个范文
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辖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社会参与。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监测与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动员公众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影响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省辖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卫生厅、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商务厅、环保厅、粮食局、畜牧局、林业厅、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是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1.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2)组织、协调跨省辖市、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3)组织制定和修订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4)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5)组织召开省食品安全风险监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264643766测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全省食品安全形势。(6)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完成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省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7)省教育厅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省公安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9)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省商务厅负责组织、供应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1)省环保厅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市、县级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2)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省畜牧局负责畜产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省林业厅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省财政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18)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
3.2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5.1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其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2)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县级以上政府。(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托幼机构等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2.2责任报告人。(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卫生监督人员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防治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5)消费者。
5.2.3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辖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报告;省辖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分别直接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信息,并向所在省辖市政府、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
5.2.4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2)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续报。(3)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信息通报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卫生厅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5.4信息发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省卫生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
6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7.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应急预案。(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省卫生厅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7.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省辖市政府决定。(1)省辖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2)省辖市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省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省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服从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和省辖市政府。(4)省卫生厅应加强对省辖市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7.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卫生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卫生局应当对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7.2指挥协调
实施Ⅰ、Ⅱ级响应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毗邻省辖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7.3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辖市、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省辖市以上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7.4应急响应
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1)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责任追究按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3评估总结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9保障措施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