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社会人员、学校老师学个税师(1+x个
- 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0
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超出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是要交税的!
政策依据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1]157号、桂财税[2006]15号文的规定,从2006年2月7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的,免征额的标准可先按再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少缴的税款应及时申报缴纳。同时,从2006年2月7日起,桂财税[2001]5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3万元标准停止执行)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当年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额和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缴税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0
相关规定是这么说的,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企业领取的一次性补偿,如果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免征个税。如果补偿中有三险一金的,计征是予以扣除。如果是因企业破产职工取得的安置收入,全额免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