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对我各种手段,就是为了试用期让我不顺心离职,我是这么想的不开心?
- 我想辞职,试用期内离职说什么理由,是他们耍手段让我做不下去
- 领导想让你主动离职,通常都会做哪些暗示?
- 上级领导以强迫手段变相扣押我,不让我辞职,该怎么办?
- 我想辞职,领导不批,而且还是试用期内,我该怎么办?
我想辞职,试用期内离职说什么理由,是他们耍手段让我做不下去
1、关于提前转正。如果老板只是口头承诺你提前转正,而劳动合同上签的中三个月试用期,那么,老板是可以反悔的,法律上只承认劳动合同上所约定的试用期,虽然老板这种反悔做法很让人讨厌,违背道德,但法律只承认有证据的约定和承诺。但是,如果你提前转正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转正通知书、转正薪资变更等),有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你是提前转正的,这些单据有法律效力。在申诉时,单据在你手上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单据在单位的,由单位举证。另外,如果有其他同事(比如你的直接上司)的证言证明老板确实承诺过你提前转正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2、关于试用期约定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的试用期是三个月,那么,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是三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满三年的,那么,单位与你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约定,单位需要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不利后果,这是另一个话题,这里不展开说。
3、关于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你按照这条规定提前向单位递交辞职通知书,并做好工作交接,达到离职日期时,单位应当让你离职,并办好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出具离职证明、停缴社保、清算债权债务等)。单位是不能强制留你的,也不能找借口阻止你离职。注意,我这里提到的辞职通知书,是辞职通知,不是辞职申请,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辞职是通知单位你不干了,劳动者和单位都是劳动合同适格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
4、关于社保。你说的保险,不知道是社保还是商业保险,社保是国家法定,必须购买,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商业保险则是企业和员工自愿购买的。如果是社保,你离职时(包括辞职、解雇、自离、裁员、劳动合同终止等一切离职形式),单位无权从你工资中扣除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是商业保险,如果当初双方有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你先把上述几点弄明白,建议你阅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和社保保险法,加强一下自己这方面的知识。如果单位不按我上面论述的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违反了哪点,你就主张哪点。申请劳动仲裁所需的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申请书(劳动局提供)等,还有其他必要的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有帮助。谢谢。
领导想让你主动离职,通常都会做哪些暗示?
有些公司会因为辞退员工需要给赔偿金而不主动去辞退员工,而是选择让员工自己主动辞职,要么就是直接严厉打击员工办事能力,让员工觉得自己哪哪都不行;要么就直接将这个人边缘化,什么重要的项目都不让做,只让做一些很简单的事。这还算是一些比较正常的操作手段了,有些很恶心的公司会给你穿小鞋,各方面针对你,就是让你自己受不了选择主动离职。很多人都会因为受不了这些打击而选择自己辞职的,这样一来公司又不用给赔偿金,又能节省公司的成本,一举两得。但就我个人来说,有些公司没必要为了省那点钱而做那么多下流的手段,是真的很损公司形象的。也有很多员工因为性格软弱而没有进行反抗,最后走的时候还会各种自我怀疑,否定自己的能力,那才是对员工最大的伤害。
01、会频繁的交代很多杂七杂八又不重要的事
一般公司想要辞退员工的时候,都会将重要的项目给收过来,不让这个员工再去接手公司的主要业务。即便是员工自己先提出辞职的,很多公司也会先假意挽留下来,承诺会给更好的薪资待遇。但其实就是为了让其他员工有时间能够将要离职员工手头上的重要客户给拉过来,过后再直接假意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让原本以为事业上更上一层楼的员工猝不及防的“被开了”。有些员工脑子反应能力不快的,就很容易吃亏,没有接到什么重要的项目,就只是做一个复印资料、接待客户、跑跑腿之类的没有意义的事,就是在浪费员工的时间。
02、会开始有意识的去针对你
有些公司呢它就不会很明确的有要辞退你的意思,但是它会在你工作的时候给你各种穿小鞋。带领同事先排挤你;让你在工作中找不到可以请教的人;让你的项目进行的非常困难;还会各种否定你的能力。人在一个环境里融入不进去,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会让你感觉每天上班都非常累,不单单是身体上的那种累,更多的是心累,更别提还被身边的同事领导各种否定自己的能力。就会让你开始质疑自己,觉得是不是自己真的那么差,那么不受人欢迎,这会给员工在往后找工作的时候增加各种心理压力。
03、直接将你透明边缘化
职场其实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在职场里我们虽然跟同事不会像是朋友那般要好,但是也需要有一个团体能够让你融入进去。怕的就是有些公司会把你当做一个透明人一样不存在,别人一个群体,你融入不进去;别人工作不忙聊天的时候你插不进话或是说了话没人回应;吃饭一个人;有事要同事帮忙也得不到回应,总之就是在用冷暴力将你慢慢的逐出去,你还会认为是自己的错。
公司不直接辞退你而是选择逼走你,要么你就直接走人,要么你就留下来慢慢忍受,都是看你自己的选择。
上级领导以强迫手段变相扣押我,不让我辞职,该怎么办?
看我下面的回答,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中用了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范围之外的,且对你不利的语言,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该条规定予以纠正,否则你可以拒签,视为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你因为没有该证明而受到了经济损失,你可以根据第89条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赔。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我想辞职,领导不批,而且还是试用期内,我该怎么办?
问题是:1、是否有签合同文。2、试用期内,有没有工资待遇。3、工作时是否认真负责,达到领导指定任务、按质按量完成。4、辞职是否符合厂规规定。5、此厂工作能否适应你,工资待遇,是否有发展空间。综上考虑。工作好,工资待遇高,有发展空间,可继续工作。试用期间,领导会根据你的成绩,予以评价。若是不适应自己发展,或无签合同,可与领导讲明原因,会批准辞职,不要太纠结。助益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