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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十年的工作单位,辞职是什么感觉,好不习惯,同事辞职了?(离开工作十几年的公司,心理是什么感受?)

上了十年的工作单位,辞职是什么感觉,好不习惯,同事辞职了?(离开工作十几年的公司,心理是什么感受?)

离开工作十几年的公司,心理是什么感受?

一个人在公司工作多年了,不是由于家里的原因,想辞职回家,但是在选择辞职前,心理变化真的很大,在没有正式辞职前,觉得说辞职是很轻松的事情,因为,看到别人都是说走就走,都走得挺潇洒,而到自己这里,却是举棋不定,很多次鼓起勇气想去提出辞职,最终也没敢走出第一步。

自己虽然知道一做出决定时,心里是很不平静的,毕竟干了这么多年,任何事情都驾轻就熟,领导虽然有过挽留,但是生活中的有些事情,不辞职是解决不了的,只能忍痛割爱。当在提出辞职后,自己的心理变化却是非常的大,觉得一下子心里空空的,没有了工作,心还是不踏实,但已经走出了第一步,无论什么困难都只有坚持下去了。

真当自己提出离职以后,说是开心,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自己也人到中年了,要不是家庭因素,也不会在人到中年的时候来一场职场危机。在离开公司以后,有过几天时间自己的心理变化还是有点大。不踏实,危机感是当时的感受。

但后来慢慢想,既然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就没有什么顾虑重重的事情,更应该放下从前的一切,让自己从头再来,让自己以全新的姿态去迎接新的一天,让自己振作起来,去迎接新的挑战,离职是自己选择的道路,没有必要给自己压力。所以,在决定辞职时,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让自己轻轻松松地面对新的一天和新的开始。

在单位干了十年,工作很不顺,想辞职,但又有些犹豫,我该如何是好啊?

其实在哪里上班都是一样的,单位的事情人多是非多没有一帆风顺的,有些事情可以不必理会,我觉得都在这里做这么久了什么时候都很熟悉顺手了,但是换个工作会换个心情万事开头难,要做好一些心理准备,什么事情还是自己心理有杆秤,反复掂量一下就知道谁轻谁重!

工作十年以上的人离职一般会什么理由

一般都会写“因为个人原因(问题),申请离职”。也不一定非得写清楚因为什么,真正的原因可能都不会写出来吧!

尊敬的X经理:

您好!

感谢公司在我入职以来的培养关心和照顾,从X年X月份来到[公司]至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后无论走向哪里,从事什么,这段经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为在彩卡的这段工作经历而自豪。

而今,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望领导批准。

辞职人:xxx

20 xx年x月x日

工作满十年之后,辞职有啥影响么

劳动者主动辞职,那么是没有经济补偿,必须因非自己意愿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