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中加学校员工工资按国家标准吗 合肥高中老师待遇
招生人员工资、提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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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玛特学校招生人员工资、提成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发挥我校员工积极能动性、激励员工全心投入到招生工作中,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对招生人员制定如下工资及提成管理办法。
一、专职招生人员:
1,收入构成:基本工资+提成+奖金+年终奖=总收入。
2,月基本工资:
(1)正式员工:800元。
(2)试用员工:600元。(试用期一个月)
3,提成办法:
(1)完成月招生任务50%以下,没有提成。
(2)完成月招生任务50%以上(含50%),按培训费6%提成。
(3)完成月招生任务80%以上(含80%),按培训费8%提成。
(4)完成月招生任务100%,按培训费10%提成。
(5)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的,超额部分按培训费12%提成。
(6)每月招生计划,由主管制定,报学院批准后,当月1号发放给各员工。
二、兼职招生人员:
(1)全国市场大区经理、职业学院辅导员、职业学院代课老师组织的团体报名、招生代理等合作伙伴的招生提成。按培训费10%提成。
(2)兼职老师的招生提成,按培训费5%提成。
(3)专职老师的招生提成,按培训费3%提成。接待咨询老师按培训费2%提成。
(4)兼职学生的招生提成,在完成任务情况下,按培训费5%提成,接待咨询老师按培训费2%提成。
三、招生主管
(1)招生主管负责招生团队建设,员工培训,激励、制定并领导员工完成招生任务。
请教工资发放是否符合劳动法?
1、请问我们网吧这样是不是符合劳动法的工资标准要求?
答: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没有违反你所在城市的市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违法。
2、如果不符合,应该改动那些才会符合劳动法的标准?
答:根据你反映的问题,你首先应该查找你所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你的工资进行比对。例:月工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各项福利待遇-加班费用-提成=剩余工资数 对比 市最低工资数,查看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再用剩余工资数÷20.92天(月工作天数)计算你的日工资数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规定,计算每月的加班应付给你的劳动报酬了。
你所提到的社会福利险应为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劳动者都用权利享受,用人单位应给予参保。
至于你所提到的果员工负责的区域遗失硬件,由员工承担30%,公司30%,同班其他员工分摊40%.的问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附加说明,劳动者因玩忽职守等问题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侵害的,可追究劳动者的经济责任。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这种约定不违反劳动法。
标准加班费怎么计算
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学校给的工资不符合教育局最低标准违法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又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以,学校给教师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解决方法如下:
1、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用工次月可以申请要双倍赔偿,最多可以要11个月;
2、拖欠的工资可以在要双倍赔偿时一并提出;
3、该诉求应当向你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也是属于劳动局的下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