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板欠我工资咋办 老板欠我工资怎么要回
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你好,首先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违法的,但是你与公司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这样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你可以提供员工卡或者名片以及同事的证明来证明你与公司存在着劳动法律关系的,这在现实中是不难做到的。
其次,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你的工资以及提成,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以及提成的。这里要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和提成的数额,工资你可以提供以往的工资条或者工资卡或者同事的证明来证明你的工资数额。至于你的提成,你可以提供房屋中介合同、同事的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的证明,来证明你的房屋交易成果。
你可以就你的工资以及按照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和相关的社保费用向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予以支付。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或者公司毫无诚意的,你可以向公司所在的劳动部门的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要求其对公司做出处理和支付你的工资以及提成。如果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老板拖欠工资该怎么办?
根据您的情况,简要回复如下:
1、首先搞清楚这个老板企业的性质,以确定申请仲裁的对象。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就是说你在什么地方上班)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则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企业和个人为被诉人申请仲裁。
2、其次,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可以申请仲裁的金额包括工资和逾期支付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有两种办法:第一,到工厂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第二,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按法律途径处理,任何事情/纠纷都有法可依,反之,违法必究!
至于处理办法嘛,建议先别把事情闹僵了,想办法先让他开出工资欠条再说,你可以先稳住他,就说:“老板,你有难处 我也能理解,既然现在真的没钱,迟点给我也没关系,那就给我打个欠条吧!”
呵呵,只要有了欠条,那就起诉他,诉讼必赢,工资一分钱也不会少而且还有相应的经济赔偿!另外不必担心诉讼费,赢了,不用掏腰包,他出!
赢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