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觧释怎么变成商业行为?
擅自将住宅改为商业由哪个部门管理,具体有什么法律依据?
你好,如果是将小区住房改为商用,须经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工商局出具《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的证明》,需居民委员会盖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民法总则中备受关注的法律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3条中没有再出现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出现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时,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为是否因为违法而无效时,要判定所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条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没有解释 民法总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居民住宅改成仓库等商业用地或商铺,如何走法律流程?
商业用地找国土局,民居改商铺视各情况定,先到辖区工商所注册经营项目,由工商实地审查而定.
今天开庭了(民事),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怎样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冲突,应该按那个处理
我理解为,并不冲突,两个条款都体现出:首先优先考虑按按份共有处理,在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或是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况下,方按共同共有处理. 《民法通则》第88条算是对《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情况的补充规定. 比如:具体操作中,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先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来处理,共有人各自究竟具体持有多少份额,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 - 搜
你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条和善意取得没有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