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生育津贴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一般来讲生育津贴是属于人身专属性的补贴,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请问生育金是否属于婚后财产?
您好!
1、生育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的婚后财产;
2、婚后父母赠与的钱财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一方的,应属于赠与给双方属于夫妻共财产,故你妈不可以要回这部分款和这部分款的增值部分;
3、你老婆把所有收入都孝敬她妈妈,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1、是共同财产;
2、孝敬父母的钱属于增与行为;你目前支付的首付部分是你母亲对你们小家庭的债权,可以主张要回;
3、让你老婆出具清单。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你妈妈不可以要回这部分钱以及这部分钱的增值部分。这部分钱属于你母亲赠与给你们夫妻的。
3.需要由你妻子提供清单。
赠予成立不能随意反悔。孝敬父母不能成为转移财产的借口
生育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的婚后财产;
2、婚后父母赠与的钱财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一方的,应属于赠与给双方属于夫妻共财产,故你妈不可以要回这部分款和这部分款的增值部分;
3、你老婆把所有收入都孝敬她妈妈,假如有证据的话,你可以要求你丈母归还的。
生育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妈不能要回这笔钱,属于赠与。
孝敬父母应合情合理,这样的做法的用意很难成立。
生育险是不是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