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收欠款的理由? 欠钱的法院传票拒收的后果
为什么债务纠纷起诉法院不愿意接,四个法院四种理由,拒接
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其它诉讼当事人或其它法院是不能执行的。待行使保全程序的的人民法执行完的余额或剩余财产,法定债权人才能申请法院执行。
拒绝法院执行付款判决的理由
合法理由:
执行裁判文书错误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合法理由。
其中包括:1、程序:应当回避的法官或其他人员未回避、法官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遗漏当事人等、
2、实体处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实或无证据,事实不清;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等。
综上,不论在程序上或在实体处理人存在错误,当事人均可说明理由,拒绝履行。
法院什么理由不给退款
第一,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之一,如果你要撤诉,法院是会同意的;你最好在庭外跟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申请撤诉。既然是协商,也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跟民事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方不履行协议,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院作出调解书是会产生诉讼费的。第二,如果撤诉对你以后起诉没有影响。但是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再次就继承问题起诉。第三,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最好是协商。建议你权衡利弊,再作出你自己的选择吧!
欠钱被起诉。法院下发文书。可以拒收吗?会是什么后果??
欠钱被起诉,法院下发文书,不可以拒收,因为如果拒收,法院按留置送达方式,也是一种送达方式,之后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应诉,等于放弃自己辩解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通常因为当事人没有辩解,判决对当事人是不利的。如果当事人作为被告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法院还可以拘传。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