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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务通知】某某某:分期贷款诈骗一案,下午3点在户籍地人民法院开庭,请准时出席携带亲 友旁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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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3日15点户籍地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关于你涉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案件,请准

假的,如果是法院的传票,一定会发书面的,而不会发一条短信过来。

贷款诈骗案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一、骗取贷款罪   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罪较为接近,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避免混淆:  (一)犯罪对象相同  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二)主体要件相同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  (三)客观要件相同  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四)客体要件相近  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如何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   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要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生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也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在案件性质上刑事可能转化为民事,民事可能转化为刑事。《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处罚。另要求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最初的动意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但在取得贷款以后将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响,其当初的意图发生了变化,贷款期满即归还贷款,这种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或情节标准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未到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属民事欺诈性质。反之,行为人取得贷款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取得贷款后,客观行为表现出其主观上不愿归还贷款的情形,贷款期满后不予归还,达到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经理通知您属于恶意贷款行为,公司将提起诉讼您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 通话录音将提交给法院处理,违约合同

贷款无需前期的,不用管他

平安信用卡逾期了,发短信说叫我7月15号下午3点到户籍地法院开庭受理是真的吗?

如果是你的平安信用卡没有按时偿还。,他发短信让你去开庭,这个有可能是真的建议你联系一下对方,看看怎么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