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般判多长时间 盗窃多少钱可以立案
盗窃罪要多久才判刑的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综上,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盗窃罪会判多久?
现在刑拘,还不是判刑。刑事案件是这样的,刑拘之后,公安会3天之内到检察院报捕,检察院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逮捕之后,公安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侦查之后认为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限是1个月。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后才能下判决。(以上期限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均可延长)。你说刑拘了15天了,这样还不是判刑了,判刑得是经过法院开庭审理。
你朋友偷了六部摩托车,和其他人也偷了四部,是说他一共偷了10部车还是6部中有4部是跟人一起偷的?
不论多少,你朋友都得为自己参与盗窃的行为负责。即使是共同盗窃,数额也不是人头平分,而是为总数负责的。盗窃罪够罪的数额限制是1000元以上,摩托车,一辆就应该够数了。如果他偷的车估价总数超过1万元了,则属于数额巨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形,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各个省规定略有不同,此处说的是辽宁省的)
关于罚金:罚金一般是判盗窃数额的二到三倍。能缴纳罚金的实践中会比不缴纳罚金的判的轻。
以前因偷单车被关15天的事,应该是行政处罚。单车价钱应该不构成盗窃罪数额规定,所以不会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前科劣迹,不是累犯,一般不影响量刑。但对于惯偷,法官一般量刑会偏重些。
盗窃罪最多判多久
1、3到10年的样子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盗窃罪判刑程序要多久
一般盗窃罪判刑程序一般五、六个月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