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签空白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已经签了空白劳动合同
签了空白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这些内容通常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核心条款,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清楚载明,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所谓的劳动用工风险,与劳动者签订具有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以备日后发生劳动纠纷之用,自认为能够通过填补空白条款的方式获得回旋的余地,殊不知这种行为有时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结果适得其反。
比如说,有的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里留下空白,以便自由发挥。当发生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的情形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真的会仅以用人单位事后单方填写的劳动报酬作为裁判依据吗?司法实践中,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若劳资双方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的案例屡见不鲜。
还有的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条款里留出空白,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社保纠纷,用人单位便会自行在空白条款里补填系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殊不知这样的补充条款往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裁判无效。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摒弃“空白合同”是解决纠纷的“万能保险栓”的狭隘思维,应当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工作,签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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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在面对上述所谓的“空白合同”时,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劳动者应当清楚知晓自己若签署了“空白合同”,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补充的合同内容将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具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中签名捺手印的行为通常表示自己同意授权合同的相对方(用人单位)在合同的空白条款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劳动者签署了具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一般会被推定为已知晓该条款的全部内容。
其次,劳动者如果遇到“空白合同”,应当勇敢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协商和补全合同中的空白条款,然后再签名捺手印,尽量避免签署具有空白条款的合同。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将盖章后的一份劳动合同返还,劳动者经协商无果后可以前往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
公司跟我签订的是空白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首先,按规定,劳动合同要在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一旦双方签字,劳动合同即生效,要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即使是空白劳动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签订的,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因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只做了口头约定,如果未在书面合同中写明,有些不正规的公司可能会篡改合同内容,导致最终的合同会损害员工们的利益,比如将原定的工资写少,将对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其次,若是公司任意篡改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到员工的利益,建议可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找第三人作证等。
最后,找工作时被要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建议最好是提高警惕,尽量将合同内容明确。
公司要我签定空白合同怎么办?求大神帮助
1、“那空白合同是否合法?”答: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个虚假合同。如果不存在欺诈,就应该填完善。 2、“可不可以签?”答:当然可以不填了。这是你的权利。 3、“如果签了会有什么后果?”答:如果对方存在欺诈,你的权利就可能受到损害。如果寻求法律保护将可能遇到大困难。你们那些人说“反正队长都是老乡自己人,自己人不会骗自己人的,连自己人都不相信,对你无语了”,真是太幼稚了。老乡骗老乡的事太多了。几乎每天都有发生。所谓“而且这合同只是拿来应付人来检查的”,这句话本身就说明,这家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否则不用“应付检查”。我估计,可能工资额或者工作时间或者劳保待遇不符合规定,所以不敢和你们签订完善的真实合同。
公司让签空白劳动合同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可以匿名向劳动部门投诉。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