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取保候审一审宣判有罪一年二个月,上诉期间收监吗?或什么情况下不收监?
取保候审期间一审判实刑,上诉期间会不会收监
一审被判处实刑后,说明初步认定有罪,即使被告人提出上诉也要收监执行。
判实刑在判决未生效之前,法院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在看守所羁押。不服上诉期间也要在看守所羁押,因此既然取保,就有判缓刑的可能性。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扩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69条规定,取保候审人员必须遵守
1、未经公安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要求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监
取保期间一审判实刑要上诉是否会立即收监?
我国刑法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其中包括发回重审,所以不会判实刑的。
一、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
(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69条规定,取保候审人员必须遵守
1,未经公安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要求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
取保候审的解除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一审判刑不服上诉要立即收监吗
如果是将来判缓刑,不要进去的。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取保出来之后法院起诉起诉一年半会不会收监
当事人的描述不是十分准确。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是实刑的,那么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给羁押人犯的看守所下达执行通知书。然后由公安机关执移交任务。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同时,如果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的,则不需要到监管部门服刑。但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