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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个税师证书含金量高吗? 专项附加住房租金怎么扣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个税师证书含金量高吗?专项附加住房租金怎么扣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扩展资料: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和所需资料:

1、扣除时间: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2、所需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根据规定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洲、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二者中较高者。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

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

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扩展资料:

扣除举例

小宇在省会城市工作,一直没有购买住房,租房生活,月薪8 000元,可享受到新规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那么她每月需纳税部分为:

5 000+1500=6500(元);

8 000-6500=1500(元)。

不同承租住房地政策扣除标准也不同: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 000元(每月1500元);

2、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 200元(每月1 100元);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 600元(每月800元)。

注意:5000元为月起征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