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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已经毕业了想报考个税师证书还可以吗,会不会学起来很难?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已经毕业了想报考个税师证书还可以吗,会不会学起来很难?

纳税人怎么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2113)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5261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4102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1653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前专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属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如何才能收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何查询个人缴税记录?

如果您所在的单位已使用“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并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会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统一开具《个税证明》并邮寄送达给纳税人,您可通过该完税证明获知您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如果您所在单位无采取上述申报方式的,您可直接向单位查询。如果需要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请登陆本站“政策法规库”查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85号)查看。

如果您单位已实行明细申报,网上也可查询个人的纳税明细资料,办税大厅-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板块,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向单位财务索取)及验证码(电脑自动生成),进入“历史数据查询”即可查到个人缴税记录,或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税收完税证明改成了纳税记录,纳税记录在哪打印?

51个税提醒,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确实改为《纳税记录》了。

具体的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方法如下:

【申请条件】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APP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3、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4、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6、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税局一般什么时候可以开具个人所得税发票

税务机关是不会提供个人所得税发票的,在需要证明的情况下会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发票是缴税完税的凭证,而个人所得税本身就是税收,税收是不会二次征税的,所以没有发票。

根据《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纳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