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首付和还贷,我和老婆感情破裂离婚了 保证金、财产和房子怎么分割?
- 离婚后财产分割我婚前买的房子,首付和还贷都是我自己,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
- 婚前贷款买房,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 婚前首付婚后一方还贷,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求解答
离婚后财产分割我婚前买的房子,首付和还贷都是我自己,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
1. 如果首付和还贷都是我自己,房产证也是你自己的,就是你房产,不需要分割;
2. 只是你们结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些应当分割一般给对方。尽管是你还得贷款,结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共同财产。比如还贷40万元,20万元应当分给对方。
婚前贷款买房,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如下:
1、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2、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3、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5、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前首付婚后一方还贷,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求解答
律师分析:针对房屋所有权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取得了房屋产权的确认手续,无论何时取得产权证,房屋都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判断按揭房屋产权归属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按揭房屋产权的归属在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房产证是婚前所订购房合同加上付款行为后的迟早必然结果。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后未偿清的贷款仍为个人债务。应当注意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产权名义人应补偿配偶已还贷款数额的一半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款。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首先该房是张某婚前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张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已经确定下来,该房并不因张:某与李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后张某交纳的按揭款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应均等进行分割。对于李某父亲为其偿还的贷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除非李某父亲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或者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其出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是:(1)房屋归张某所有;(2)张某应支付给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6.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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