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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学习个税师(1+X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学习个税师(1+X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还是按工薪收入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如果是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算;如果仅担任公司董事,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 )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监事费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在个人担任公司监事并取得监事费的场合,其履行监事职责而提供的各种监事劳动、劳务,均属于独立提供各项劳务的行为,即使其同时为该公司的员工,但所取得的监事费收入显然与其作为公司员工从事雇佣劳动而取得的收入之间存在着区别,该监事劳务及其监事费收入非因雇佣关系而产生,而是基于股东会决议的任命或者聘请而产生。因此,监事费收入应当参照董事费收入的征税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并入其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关于非公司员工取得的监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税,在实践中应不存在争议;但在个人监事属于本单位员工而取得的监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税,显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从税务机关的征管实践看,可能更倾向于以及更多地将其并入工资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以及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制的实质。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但不在公司受雇、任职的,其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正确。

对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