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成员如果不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政策乱发放,又以有争议与理由扣压征地?
现在村委会成员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违规操作.都存在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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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征地补偿,只要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现在生活在农村,在企业打工的也算在被征地农民范畴的。
下面这五类人是不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编内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
2.因子女顶替或原在区外工作,离退休、退职后回原籍等原因户口迁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其它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外挂人员;
4.本细则实施前,发生征地时被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征土工);
5.其他不可计入对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审定,报镇人民政府确认。
你说的“凡80年后户口迁移过得一律不予分配”,因为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82年以前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收补偿的,属于历史问题。一般地方都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历史问题处置的办法的。
唯一明显不合理的是这条:“两个女儿的、只分配一个女儿。”没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村封建思想意识浓重。
村干部不经过村民讨论发放征地补偿款,我们应该怎么办
到乡镇政府投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金的,可通过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如有侵占、挪用的可追究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委会以兄,弟间土地有争议为由扣押土地补偿款合法吗
这不是纠纷,如果一块土地出现两个家庭说是自己来的,政府就要启动审批程序重新审批,源当然包括调查违法行为,你们不是亲弟兄,那么就肯定存在违法行为,也百许是你们一方故意违法占地,也许是政府违规批准了两个家庭,政府依法处理会让这一度块土地只是一个家庭的
村委未经征地村民同意,克扣征地款
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同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做了同样规定。
对于您所提的情况,建议您收集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征地部门、国土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