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出租车牌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找万典能打民事诉讼吗? 车上乘客受伤怎么理赔
我是出租车车主 我的车承包给承包人出事故我付多大责任???
你看下这个案例
案情:
王某有一辆出租车从事出租营运,其为尽快偿还贷款,将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给李某,约定李某每天交款50元。一日,李某在夜间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刘某撞伤致残,公安交警事故处理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理赔款29000元,王某将该款交给李某处理事故。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李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赔偿刘某各项费用总计78000元。调解书签订后,李某支付刘某40000元,剩余款向刘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年底付清。但李某逾期未付。刘某遂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李某出具的欠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支付剩余赔偿费用。诉讼中,李某意外死亡。
争议:
王某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已作出责任认定,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刘某与李某已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已部分履行,对剩余的赔偿款,李某向刘某出具了欠具,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权债务纠纷应在合同相对人之间主张权利,因此,王某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刘某认为:交通事故,虽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李某未完全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刘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王某作为车主参加诉讼,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由于王某是将出租车夜间经营发包给李某,因此,王某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从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看,本案主要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主体这一重要问题。只有确定了谁应赔偿,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未作概括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则体现出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二元说”理论实质上就是日本关于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运行供用者”概念。该概念,是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作为判定基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内容: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从本案事实看,车主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出租车发包承包关系,即王某将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给李某,李某每天交款50元。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是王某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行的支配权交给了李某,由李某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王某仍然享有对出租车辆运行的支配和控制权利,同时对出租车发包给李某从事夜间运行中获得了利益,此可从李某向其每天交款50元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事故保险理赔款的事实中得到反映。因此,王某作为车主与李某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中,由于只有李某与刘某参加事故处理,并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对王某不具有效力。在调解协议的履行中,李某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费用,刘某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李某出具的欠据诉至法院,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鉴于车主王某与李某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刘某以王某和李某为被告是正确地,王某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鉴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对王某不具有效力,因此,法院审理中,应对事故赔偿费用重新进行计算确认。
出租车合同纠纷
1、你朋友作为乙方,虽然不开了,但也未提出终止合同,因此,此合同仍然是有效合同。
2、由于是有效合同,那么关于燃油补助在原合同中已有约定,甲乙双方各一半,你这个不开车的朋友就是关键了,如果他不开车了将权力和义务以书面方式委托与你,你就可以按合同约定办事。否则,你不能代表他,甲方也不能侵犯他的权力。
3、上述2条可见,甲方和你关于燃油补助分配和你少给他租金均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属无效约定,肯定就不合理了。
建议:要彻底解决上述事宜,应将你朋友请回,将原合同终止,然后你在与车主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否则还会有新的纠纷。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做为乘客,受伤后应得到哪些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的赔偿应该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几项。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时,首先应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承运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承运方与事故的其他方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乘车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两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二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他方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出租车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你查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