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规定及解释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我国刑法在第十三条既从法律特征上进行了分析——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同时也解释了之所以构成犯罪,在内容上而言,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它属于犯罪的混合概念,故选C.引自:百度百科“犯罪”
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具体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刑法理论称为转化型抢劫罪.269条规定表明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为行为人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客观条件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符合这些条件,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解释细则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地13条是什么?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是什么?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