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执行老人的唯一房产? 法院强制拍卖唯一房产
法院如何执行老人的唯一房产
1. 法律理论上可以执行,但是要考虑老人实际情况,这种情况法院执行比较困难。而且执行也需要你本人密切配合,按照当地廉租房标准提供住房或者从房屋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2. 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对被申请人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 依据《规定》第六条,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可执行房屋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明确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1页 共1页
最高法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不会因为案件执行完毕而撤销公布。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没有及时删除的,被执行人可以要求录入法院(通常是执行法院)删除。
法院判决后唯一住宅怎么执行
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法院可以依法查封,防止其转移财产,但法院不能强制拍卖,要保留被执行人的居住需求。不过,如果涉案房屋是抵押标的的,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