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毕业 但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不给发工资 签署的也是实习合同 请问合法吗?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
- 我是一名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公司和我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工资,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已经毕业了而且参加过工作 企业还能以实习生的名义招聘吗 这样合法吗?如果合法要签订实习协议还是劳动合
- 不给实习生发工资是否已构成违法?
- 我已经毕业.公司与我签订合同.可是合同上是实习协议.公司称实习协议就是试用期.我想问下,这个合同有效么?
我是一名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公司和我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工资,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不合法。
毕业以发毕业证书为准,发证后,你的身份已成为劳动者,公司和你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实习只是一种口头的说法。
公司和你签的实习协议,如果视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协议里德条款就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否则条款无效;如果不算劳动合同,公司更是违法,应从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
你现在是否还愿意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如果不愿意就离开,愿意就留下,但要注意收集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据,公司不签合同最后会付出代价的,等你想换工作了再说。
已经毕业了而且参加过工作 企业还能以实习生的名义招聘吗 这样合法吗?如果合法要签订实习协议还是劳动合
不合法。劳动法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试图用实习协议规避劳动法义务,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理。
不给实习生发工资是否已构成违法?
毕业生见习:“零工资”违法! 在校生实习:“零工资”不违法!“见习生”是指试用期的毕业生,是合法的劳动者,而“实习生”是只在用人单位学习、培训的在校生,不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实习工资是否受最低工资的限制,对实习工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应该说,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目的是为了将理论与实践相集合巩固专业知识,实习不能算是一种就业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实习生和公司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此供词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是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实习报酬,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按照预定向实习生支付报酬(不是工资),实习生可以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争取维护自身的权益。“零工资”约定无效 可随时解除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单位以招收实习生的名义招聘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故意混淆“见习生”与“实习生”的概念,“零工资”利用其劳动力,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见习生”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排除了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列举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情形。由于这种“零工资”约定无效,“见习生”即使与单位进行了这种约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资。如果签订了这种无效的协议,“见习生”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同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与“见习生”签订书面协议,超过一定期限,单位还要依法支付二倍工资、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在选择接受“零工资”时也要考虑到相关的风险。
本文摘自《南方工报》维权篇,2011年2月15日
我已经毕业.公司与我签订合同.可是合同上是实习协议.公司称实习协议就是试用期.我想问下,这个合同有效么?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我的空间都有,你可以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