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民事诉讼法》187条
你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是关于检察院抗诉的规定,其原文是: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中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中的同级人民法院是指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即与检察院同级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弟二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你好!民事诉讼法只有284条!你找的应该是司法解释327条吧: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五百一十六条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共只有一百四十一条,没有五百意识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谢谢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该条有第二款,但是没有项.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是法院执行的问题,具体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规定老的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而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我个人认为,如果你找当事人已经一年还没有找到,那应该不是暂缓执行而可能是中止执行.具体建议你向当地律师做详细咨询.
民事诉讼法三百零四条民事诉讼法不存在第304条,如果是《民诉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187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计九章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第1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