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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不公平,凭什么城市户口不能有地,不是所有的城市户口都得到过补偿?

户籍制度不公平,凭什么城市户口不能有地,不是所有的城市户口都得到过补偿?

现在已不分居民农村户口了 土地可以继承吗?这个问题什么时候后能得到解决?非农户口就不可以有土地吗

只要是合法继承人,就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土地了,就谈不上继承权问题了。

户籍制有农村和城市之分是否公平?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将我国划分为城市和乡村的二元社会,将中国人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个群体。“二元”户籍制度,给城乡之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差异。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实施。自此,中国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随之而来的,是附着在其上的权利和保障的差别。

客观来说,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曾在国家社会管理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特定时代下的特殊产物。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行的户籍制度的弊端,更是显而易见: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人户分离”的大量存在,也极大地增加了对人口进行精确管理的难度。此外,户口迁移规定过死,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

 而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宣布,我国将大力推进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实现公民身份平等。

 国家1992年就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各地的改革,也早已在进行之中。河北、辽宁、山东、广西、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年来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为推动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调整相关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

而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宣布,我国将大力推进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实现公民身份平等。

为什么农村户口有补贴金对城市户口很不公平

记得小时候农村有上缴粮食的政策,城里人则没有!那时城里人怎么不说对自己不公平呀?(这类事多了)现在城里人富了,还不许农村人富了?知道国家一贯的政策呀——让一部分先富起来,再带支另一部分人!

非农户口可以拥有农村土地吗?

非农村户口的人只能租赁别人的承包地,而不拥有土地承包权。

2017年10月3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扩展资料:

案例:

1、村干部变动改变承包期

某村通过民主评议,调整了村委会主要领导和部分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于某和一些新就职的村民小组组长,考虑自家、亲属和一些其他利益,以“公平”为借口,召开村民会议,提出调整土地承包权,增减农户已承包多年的土地,与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重新起算三十年承包期。

于某和部分村民小组组长这种貌似“公平”的行为,对已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调出的,已经经营了多年为提高地力、平整土地、换土施肥、打井修渠,把旱田改造成水田,把低产田变为高产田的农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严重违法的。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随意流转外出打工者土地

某地农村,普遍实现春种、夏管、秋收全部机械化,农机一条龙服务,土地向种田大户手中集中。村中一些年轻人,转让了承包地,外出打工,很多人有了固定工作,举家外迁,在城市定居。

村领导为了增加村里的积累,筹钱办集体公益事业,作出规定:外出打工,土地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必须向发包方缴流转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土地流转,对外出打工转让土地的农民搞收费是错误的。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应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