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什么时候提倡疑罪从无的? 疑罪从无什么时候开始的
中国现在的法律制度是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
中国的法制倾向于疑罪从无。
一、疑罪从无的解释: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
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程序中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的差异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出。
扩展资料: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一、历史的教训:
刑事案件大多具有社会影响大、犯罪性质恶劣等特点。为了尽快消除影响,给公众一个交代,办案人员往往盲目追求破案效率,而常常忽视证据存在的疑点。在快办快结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导致部分嫌疑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其中的教训值得深思和反省。
对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云南巧家钱仁凤案和浙江张氏叔侄案进行了纠正。把“疑罪从无”理念引入法院审判实践,折射了我国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与平衡,彰显了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二、“疑罪从无”是对公正司法的最好守护:
以事实为基础,按法律来办事,正是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准则。反之,如果审判环节无视证据瑕疵、绕过程序正义,一旦让好人做了替罪羊或冤死鬼,既纵容了真正的凶手,也透支了司法的公信力。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应该缺席。“疑罪从无”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当然无可厚非。与此同时,受害人的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因此,被告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把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正是我们最为乐见的法治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疑罪从无
人民网-“疑罪从无”是对公正司法的最好守护
疑罪从无原则最早什么时候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认
我国从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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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是不是疑罪从无
当时情节有还原的可能,亲人可以做证人,疑罪从无的原则不是完全不适用。这是从刑事案件角度说的。
估计最终会按民事案件处理,回到原点仅论债务,遂了甲方心愿扯到刑事上的可能不大,不用怕他咋呼。
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先说下具体的含义吧,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