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解除协议后,单位为员工补缴两个月的社保作为顶替所欠部分工资,可以看做看做劳务关系续存期间吗?
- 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单位欠3个月保险,保险要落到个体,社保说单位欠费不补齐不给落。
- 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把我的社保办理了停缴,保险中断两个月,我可以从第三个月开始自己缴纳吗?
- 我之前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现在又新签了份劳动合同,中间断了两个月的养老保险用及时补上吗?
- 签订有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给一部分人调休二个月 停了社保 公积金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单位欠3个月保险,保险要落到个体,社保说单位欠费不补齐不给落。
这个解决问题可以采取两个方面;,
可以找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最终的目的是让单位给你补交3个月的保险。
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把我的社保办理了停缴,保险中断两个月,我可以从第三个月开始自己缴纳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依法把劳动者的社保办理了停缴,保险中断两个月,劳动者可以从第三个月开始自己缴纳,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办理个人灵活缴纳社保,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帮忙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我之前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现在又新签了份劳动合同,中间断了两个月的养老保险用及时补上吗?
这要看社保中心什么态度,如果社保中心不一定要求你补交,那就不用补交了,如果社保中心一定要你补交,那你就赶紧交了吧!
签订有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给一部分人调休二个月 停了社保 公积金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不合法,单位安排调休,那么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单位是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